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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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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8]33号

  【发布日期】1998-05-28

  【生效日期】1998-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28日鄂政发〔1998〕33号)  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工作的规范、健康运行,确保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组建的企业集团(公司),除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实行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其他企业集团(公司)不得实行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支持企业发展和有利于税收征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一个户头对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公司),应按税法规定分户计算盈亏,核定应税所得额,由集团公司统一分期分户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二、对股份公司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必须按税法规定依率计征,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给予优惠的外,各地均不得越权减免。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要按税法规定依率计征,足额入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照顾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返还。

 三、对以各种形式包税或变相包税的企业,要一律改按税法规定依率征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对擅自扩大扣除范围、提高提留比例的侵蚀税基行为,一经发现除追缴征收不足的税款外,要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四、对税收征管中涉及到的企业产权和投资比例等问题,要按具体情况和有关法规加以界定。企业投资除中央直接投入或中央企业相互间接投入外,其他投入(包括地方政府资金、资源投入,地方税、费优惠形成的投入;地方国有、集体、私人企业的投资,地方事业单位、个人的投资)均应作为地方投资。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企业投资的规定,不能把商业性贷款视同对企业投资,直接转为资本金。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随意改变企业资产归宿和假联营、假合资等现象发生。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按规定的管理范围,做好税款征管入库工作。对地方占股比重大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加强协调管理,以保证地方应得的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认真做好企业的税收减免和欠税的清理工作。对分税制以来,凡属越权减、免的税收,应视同欠税,由税务机关限期征收入库。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财税部门,要按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规定,强化依法治税,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确保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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