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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1]29号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2001-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规范设置公路检查站和执法行为报告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29号2001年2月26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纠风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置公路检查站和执法行为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置公路检查站和执法行为的报告
(省纠风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
二00一年二月十三日)
治理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和乱收费,是纠风专项治理的重要项目。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将其纳入深入反腐败斗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总体部署。随着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以下简称“两部一办”)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999年11月, “两部一办”提出用三年时间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新目标。2000年9月,“两部一办”下发了《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实施方案及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501号),全国将在三年内分五批公布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单。今年是这项活动的第二年,根据我省的工作情况,拟作为第二批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省份,于2001年3月底以前上报考核验收申请报告,6月底以前接受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建设部、国家林业局联合组织的考核验收。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也关系到我省在全国的名次和声誉。我省目前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虽然形势很好,但影响达标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是除按国家规定允许上路执收执法的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还存在多家上路的现象;二是按国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允许上路的部门执收执法行为尚不够规范,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时有发生;三是烟草专卖部门打假设置的临时站(点)未明确期限,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18个临时动物检疫检查站和18个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未按规定到期即撤,成为变相的常设站点。这些均与“两部一办”交公路发〔2000〕501号文件规定的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还有一定距离,如不解决好,将影响我省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达标工作。鉴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在公路上设置站卡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的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治安检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公路规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二、进一步规范允许上路执收执法部门和执收执法人员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上路的交通、公安、林业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9号)规定,在卷烟打假活动期间,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制假重点地区的村、镇设立临时检查站(点)。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如若在公路上设置烟草专卖打假临时检查站,其批准权应属省人民政府,不宜下放到市州人民政府(原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临时检查站一律撤销)。为防止临时站点过多过滥。烟草专卖打假临时检查站要尽量利用公安、交通、林业部门现有的检查站,并规定明确的时限。打假活动结束后,临时检查站应立即撤除。在临时检查站撤除后,如有举报非法运输卷烟的问题,可与公安交警配合,利用公安、交通、林业部门现有的检查站、收费站进行堵截,烟草部门不得单独上路拦车检查、收费或罚款。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过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鄂政函〔1998〕186号规定的时限(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设置,到期即撤,不得将临时站点改为常设。
五、在全省实行治理公路“三乱”“黄牌警告”和“反弹摘牌”制度。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不搞终身制。对一年内发生一次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县(市)实行黄牌“警告”;―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县(市),取消其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县(市)资格;一个市、州一年内有两个县(市)被取消资格的,或在其辖区内一个县(市)发生一起重大公路“三乱”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取消该市、州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资格,并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对于市、州、县人民政府违规出台文件,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或下达罚款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坚决取消其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资格。
六、治理公路“三乱”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负总责.分工专人主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发生严重的公路“三乱”问题,不仅要严肃处理当事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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