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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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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9]37号

  【发布日期】1999-04-28

  【生效日期】1999-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1999年4月28日鄂政发〔1999〕37号)  1998年7月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鄂政发〔1998〕51号)精神,全省粮食市场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粮食市场管理工作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突出表现为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政策没有完全到位和市场管理工作出现松懈。为了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规范粮食购销行为,确保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圆满成功,省政府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粮食市场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市、州、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层层建立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把粮食市场管理作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切实管住管好。政府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工商、粮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负起管理粮食市场的责任。对粮食收购市场没有管住、私商粮贩直接到农村收粮、粮源严重流失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粮食稽查队或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政府组织,工商部门牵头,粮食、物价等部门参加。市、县(市、区)不少于10人,乡镇3至5人。粮食部门可多参加人员。被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地点可设在当地粮食部门,也可设在当地工商部门。稽查队或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要组织搞好巡回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稽查队、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人员由各地政府法制办向省政府法制办申报颁发粮食市场管理行政执法证。

 三、推行“四方联保”管理办法。乡(镇)一级是粮食市场管理的关键。今年,乡(镇)要大力推行“四方联保”的管理办法,即由工商、粮食部门、村委会、粮食加工单位四方签订责任书。凡出现违法收购粮食的,四方责任人要负连带责任。在村民委员会设粮食收购市场协管员,由村长(村委会主任)担任,负责本村范围内的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对违反粮食收购政策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各类粮食加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粮食购进、加工、销售台帐,规范经营行为。

 四、县(市、区)及乡(镇)工商、粮食部门,必须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对举报违反粮食市场管理规定案件(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各地确定。

 五、粮食稽查队或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查处的罚没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严禁坐支。市场管理及办案、举报奖励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总额度不超过上缴的罚没收入)。各地稽查队、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要严格管理,文明执法,严禁以罚代法。

 六、在收购季节,各地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对违反“三项政策”和粮食市场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例及时曝光,加强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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