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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价房服字[2001]135号
【发布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2001-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湖北省境内铁路
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价格实行监审制度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鄂价房服字〔2001〕135号)武汉、襄樊铁路分局:
为加强铁路客货运延伸服务收费价格管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及省物价局、郑州铁路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境内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重字〔1998〕160号)、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铁路旅客车票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237号)精神,现对湖北省境内的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价格实行监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部门各类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发证与审验,按照价格分级管辖的规定,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
铁路部门各类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监督与检查,按照《湖北省价格监督检查管辖的实施办法》(鄂价检字〔2000〕387号)文由省物价局统一检查。
二、凡湖北省境内涉及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请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铁路系统内从事客货运输延伸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工商部门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非铁路系统的单位从事客货运输延伸服务必须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铁路车站签定的有关协议书。
四、武汉、襄樊铁路分局负责本分局所属单位铁路客货延伸服务《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集中和申报工作,由省物价局对申报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核、发证。非铁路系统的单位延伸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负责审核、发证。
五、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要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不公布价目而在服务终结后漫天要价者,服务对象有权拒绝付款,物价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六、对实行监审的铁路客货运延伸服务价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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