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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8]32号
【发布日期】1998-05-22
【生效日期】1998-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的通知
(1998年5月22日鄂政发〔1998〕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耕地占用税的开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领导,把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作为贯彻基本国策的一件大事来抓,充分发挥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筹集土地开发建设资金的作用。
二、切实做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央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耕地占用税,从1998年起,实行单独征收、单项结算办法。凡在我省境内的中央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耕地占用税,一律由省财政厅直接组织征收,税款入省级国库,省和地方结算按原规定执行。对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困难的省和中央或省外投资者合资合作的少数大型重点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即征即退办法,所退税额作为项目资本金,按比例计入省和地方股本。
三、坚持和完善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办法,提高耕地占用税征管效率。目前采取的同级批地、同级征收以及先交税后办理批地手续等办法要继续坚持,不断完善。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凡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批地手续。交通、水利、电力、铁道等用地大户,要增强依法自觉纳税意识,积极做好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工作,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缴纳。属于免税对象的,也要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为由,影响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
四、坚持依法治税,严禁乱开减免税口子。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权限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把耕地占用税的减免作为一项优惠政策来吸引投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耕地占用税清理检查工作的力度,对以批准非耕地为名实际占用耕地和批少占多及未批先占,造成偷税漏税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税法规定补交税款和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于地方人民政府随意降低税率,乱开减免税口子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上一级财政部门查补入库,采取单项结算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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