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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价农工字[2001]175号
【发布日期】2001-06-26
【生效日期】2001-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
《金饰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鄂价农工字〔2001〕17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金饰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839号)精神,结合我省一年多来贯彻《金饰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实际情况,并参考部分兄弟省市金饰品价格管理的具体做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足金饰品的材料差率、零售差率合并计算,统一执行综合差率28%。
二、根据足金饰品加工的品种款式、工艺繁简程度,其加工费标准允许在每克2元至8元之间浮动。
三、批发价格由工商企业协商确定,零售价格在不突破规定综合差率和加工费标准的前提下,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金饰品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金饰品零售价格=黄金配售价格×(1+综合差率)+加工费
四、以上规定从2001年7月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鄂价农轻字〔2000〕13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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