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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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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 快乡镇财政建设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5]122号

  【发布日期】1995-09-06

  【生效日期】1995-09-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通知

(鄂政发〔1995〕122号1995年9月6日)  为进一步壮大乡镇财政,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结合分税制的有关政策和效益财政的总体思路,对加强我省乡镇财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乡镇财政建设的认识。乡镇财政是国家最基层一级财政,也是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基础,担负差为国家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乡镇政府各项资金、促进乡镇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任务。十多年来,我省乡镇财政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健全和完善。但目前也面临差许多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乡镇政府职能的发挥。各地要充分认清当前乡镇财政面临的形势,深入研究所存在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巩固乡镇财政。各级政府要从发展全省农村经济、巩固农村政权的高度,进一步关心、重视和支持乡镇财政建设,将乡镇财政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个部门要加强配合与协作,通力支持乡镇财政工作。

 二、大力支持发展乡镇经济,加强财源建设。各地要作出长远规划和各时期工作的具体安排,明确奋斗目标,包括乡镇财政收入分档规划目标、财政收支平衡目标及相关措施,逐步形成具有后劲和活力的财源结构。特别是要大力开展乡镇财政收入“13581”晋档升级工程,支持不同档次乡镇财政收入分别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已过千万的乡镇要向更高的目标迈进,对收入晋档的地方,各级政府对下可以适当给予专项奖励。

  在财源培植上,要突破性发展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多种经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各类批发市场;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因地制宜。经过3-5年的努力,力争在每年乡镇培植一批有质量、有规模、有效益的乡镇企业、多种经营基地。同时要注重扶持发展村级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通过财源建设,进一步加速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壮大乡镇财力。

 三、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乡镇财政体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继续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放权、加强乡镇政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发〔1992〕13号),按分税制的改革方向,本着公平、效率的原则,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合理划分收支,将属于乡镇的收支职责留给乡镇,使乡镇财政真正成为一级实体性财政。

  (一)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入,完善乡镇财政收入体系。乡镇财政收入要按分税制要求设本级固定收入、共享收入、上级固定收入。留归地方的各项财政收入要尽可能地划给乡镇,要赋予乡镇政府承担职责所必要的财权。

  (二)规范乡镇财政支出。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与乡镇政府事权相关的财政支出应继续下放给乡镇,上级政府及各部门不得随便要求将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事权及财权收归县市直接管理,各县市要将应由乡镇财政支出的项目下放给乡镇管理。对重大政策性增支的出台,要充分考虑乡镇承受能力,县市对乡镇重大增支要按政策规定适当分担,以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对乡镇财力的综合管理职能。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单位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并对乡镇各部门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特别是对各项政策性收入,乡镇政府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乡镇财政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

  (四)县市要在综合考虑乡镇收支基数及其他相关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财政体制的具体形式力求简明,可以实行不同形式的财政体制,上交乡镇一般采取定额或递增包干上交的体制,补贴乡镇采取定额补贴或补贴递减的体制,并保持体制相对稳定,不能再回到统收统支的体制上。在条件成熟时,要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逐步向分税制体制过渡。

 四、因地制宜地推进乡镇国库建设。各地一定要用长远的眼光,稳定和巩固乡镇国库,不搞一刀切,对财政收入规模过小的部分贫困地区乡镇,可以等条件成熟后再建。乡镇国库要继续实行财政和人民银行业务上的双重领导,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划分的收入级次入库。各专业银行要大力支持,保证汇路畅通,正确报解。乡镇国库要走出只核算乡镇级财政收入的圈子,进一步扩展职能,核算中央、省市县乡各级财政收入,并按征收机关、按收入级次、按收入来源地核算清楚和加以反馈;要认真履行按财政体制正确报划财政收入的职责,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五、切实加强对乡镇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1994年省政府53号令及中央、省政府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要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明确各项收费范围、标准和支出范围、使用审批程序;实行严格票据管理,健全领用、缴销制度;建立报表制度,对各项收费必须固定专人记帐,各部门和村级要向财政部门定期上报报表。

 六、进一步推进乡镇财税机构的配套改革。在新的财税体制实施过程中,各地要按中编办发〔1995〕3号文件稳定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切实帮助解决乡镇财政干部工作、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地方财税机构设置应本着有税要有人收、收税人员必须精干的原则,边缘山区税源不多的乡镇,地税可委托财政代管;其他地方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及税源情况自行确定。乡镇国税机构按中央有关规定并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运行,目前按经济区域设国税所的,其征收的收入应就地入库,要确保收入按来源地划分清楚,以保证各乡镇的利益。乡镇财税部门、国库应加强日常工作协调、衔接。

 七、依法理财,实现乡镇财政收支平衡。乡镇要认真执行《预算法》,执行乡人代会预算、决算审批制度,不打赤字预算,实现本级财政收支平衡。加强税收依法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税务部门除要保证完成上级税务部门下达的征收任务外,要兼顾乡镇政府“吃饭”等基本财政支出的需求。对截留、坐支、挪用国家财政收入的,要依照有关法规加以查处。要大力控制财政供给人员的增长,结合机构改革,推进事业单位由全额预算管理向差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向自收自支过渡;严格控制财政支出标准,净化财政支出范围,任何部门不得以强调本部门事业发展为由擅自开增支口子。乡镇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保证干部职工工资的发放,搞好财政收支平衡,有赤字的乡镇,要制定分年度的收支平衡目标,逐步消化包袱。对于按期实现平衡的乡镇,要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奖励。

 八、强化乡镇财政的监督管理职能。要针对乡镇村级财务、会计管理的薄弱状况,加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企业财务管理,帮助企业健全财务核算,对乡镇各部门、村组涉及公益性收费要严格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各种违纪行为。乡镇财政要强化自身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乡镇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避免出现多头开户、分散资金的问题,要切实搞好财政周转金管理。要加强乡镇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监管,通过有步骤地摸清国家资产、集体资产家底,实行建档建卡,加强经营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各方面的协同配合,不断加强财政监督,搞好增收节支,努力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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