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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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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 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1]43号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2001-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

合理开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43号2001年3月19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01年3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正常矿业秩序 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63号)精神,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特制定全省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在开发中开发,在保护中保护”的原则和“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认真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提高矿产开发利用水平和资源利用率,促进我省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2001年,重点做好矿业纠纷的调处工作,基本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二)加强矿业权的管理。按照新的矿业权管理体制,全面完成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换发工作。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授予、延续、变更的审批登记工作。实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和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率明显下降。

  (四)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的征收管理,稳定征收面,提高入库率,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资产权益。

  (五)强化对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开发利用水平和资源利用率。

  (六)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完成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建立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系统,在矿业权管理中,推广应用GPS技术。争取国土资源部在我省选择一个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对矿业秩序和环境实施遥感监测。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矿产资源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强《矿产资源法》宣传工作;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举办一期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矿业权人和广大群众对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重要性的认识。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根据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各市、州、县要将原整顿矿业秩序、发展矿业经济领导小组调整为矿业秩序管理小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把维护正常秩序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采矿。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工作。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及时查处无证勘查、开采和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重点打击非法采矿,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办法》,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市场。进一步推广陈贵镇“股份合作、规模经营”的经验,从根本上解决矿业秩序混乱的问题。

  (四)完善和规范矿业权管理制度,理顺办矿体制,促进矿业开发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积极推进以招标、投标、拍卖的形式出让矿业权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查,在采矿授权上严格把关,从源头上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和技术的手段,对技术落后、资源枯竭、严重破坏浪费资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山安全,实行关、停、并、转。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理清已有采矿权的经济关系,组织实施国有大中型矿山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登记,积极推进国有矿产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

  (五)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对开采储量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加强对重点矿山“三率”考核的监督和检查,以适当的方式公布“三率”考核结果。制定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的考核指标。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组建矿产督察员队伍,加强对大中型矿山企业的矿产督察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

  (六)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不动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执法效果。对越权发证和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七)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调查,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整治规划,同时督促各类矿山企业制定好矿区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级抓好组织实施。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健全监督机制,控制发生新的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破坏。

 四、检查办法

  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个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部分市、州、县进行抽查。2002年底,省矿业秩序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全面检查。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每半年将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我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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