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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发[2001]16号
【发布日期】2001-07-22
【生效日期】2001-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发〔2001〕16号2001年7月22日) 近年来,我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农村社会稳定,总体形势良好。同时,还应清醒看到,农村存在着诸多矛盾,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尤为突出,已成为影响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的主要矛盾。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民负担水平稳中有降。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减负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有的置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顾,搞卡外加码;有的巧立名目,向农民乱伸手;有的不顾农民承受能力,把历年陈债转嫁给农民;有的县、乡干部为了追究“政绩”,摆花架子,搞“路边工程”、“形象工程”,向农民乱摊派。更为严重的是,极少数地方乡镇干部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政策观念、法纪观念和群众观念淡薄,方法简单,作风粗暴,采取非法手段收取税费,激化矛盾,引发事端,导致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且间隔时间越来越短。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地方,但影响极坏,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影响了农村的安定,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引进高度重视,采取断然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在当前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减轻农民负担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减轻还是加重农民负担,绝不是少拿多拿几个钱的问题,而是保护还是挫伤农民积极性的问题,是促进还是阻碍农村生产力的问题,是增强还是丧失农民群众信任和拥护的问题,是维护还是动摇政权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及各个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不仅作为经济问题来抓,更要作为政治问题来对待。要按照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度,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高度,从维护农村稳定、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减负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当作一件大事、要事、急事抓紧、抓好。
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要坚定不移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正视农村面临的困难,倾听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诚心诚意为广大人民谋利益。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沉下去研究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必须指出,不下去调查研究,就是官僚主义;下去不解决问题,就是形式主义。必须强调,哪个地方减负政策不落实,突出问题解决不好,发生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哪个地方党政领导的工作就是失职和渎职,就是不合格。当痈,各地要把减负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农村“三个代表”教育活动的重要验收标准,认真组织检查验收,真正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
二、严肃政策,加强监督,坚决落实“十二个不准”
当前农民负担问题,主要表现在卡外负担多、乱、杂,农民实际负担加重;严重群体性事件屡禁不止,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要迅速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全面落实中央提出的“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严格执行“十二个不准”:
1、不准突破负担控制总量。要严格预算审批、负担卡和审计制度,严格定项限额,确保农民负担比上年实实在在减轻。农民负担较重的地方,以市州为单位人均负担不得超过150元。个别情况特殊的县市,必须专报、专审、专批。农业税和基本水费保持稳定;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分别由财政、地税部门依法据实征收,不得平摊到户;提留统筹费不得超过1997年预算额。部分地方经批准收取的共同生产费亩平不得超过20元。
2、不准摊订报刊杂志。农村报刊杂志发行,不得强行向农户摊订;村组的公订报刊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人平不超过1元。
3、不准开展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要坚决取消以责任状和检查、验收、评比等形式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
4、不准搞任何集资活动。农村义务教育的危房改造集资审批权上收到市州一级政府,确需改造的必须严格审批。
5、不准强行分摊债务。要严格清理村组集体和乡镇债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受益、谁还债”的原则,分清责任,分类处置。决不能转嫁负担,平摊债务到农户。
6、不准搞卡外加码。农民负担卡之外的负担、县乡村组以各种名目层层加码到农户的负担,都属不合理负担,一律取消。卡内负担预算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必须做到县、乡、村、组、户五对口,帐、表、卡、据四统一;必须落实一卡管全年,一卡管全费。
7、不准提前收款和强迫村组、农户借贷上交。县、市人民政府对农民负担要统一规定,明确分夏、秋两季按适当比例征收。不准一季收全年,或以“春借费”等名义提前收款,也不准以集体名义借贷交款,更不准强迫农民借贷交款。过去上交的借贷,谁借款、谁负责还本付息。
8、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投工投劳为主。乡村道路等基本建设,要量力而行,宜缓则缓,不允许不顾民力、民意、民愿,强行搞以资代劳。
9、不准乱收费、乱摊派。坚决取消一切没有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的收费、摊派项目。农村建房和电网改造等收费,要严格按规定进行,不得“搭车”和超标收费。农村各类保险、技术服务和销售种子、化肥、农药、机械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乡、村和学校一律不准代收任何服务费。
10、不准下乡干部接受村组招待。取消村组招待费。
11、不准用非法手段收取当年税费和历年欠款。严禁动用警力、警械或组织收款“工作队”、办“学习班”的形式向农民收取款物,严禁在收缴农民欠款时抓人、打人、关押人,严禁以任何理由到农户家中牵牲口、撮粮食、搬家具。坚决取缔各类向农民收费收款的“工作队”、“执法队”。凡非法抓人关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律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12、不准强迫命令,违背农民意愿搞建设。在小城镇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坚持群众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决不能代替农民自主决策,以行政手段下指标,定任务,搞强迫命令。
以上各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原则,认真执行。如有违反,一经核实,一律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党纪政纪处分。农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拒绝和举报。
三、抓住重点,专项治理,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下半年要以县(市)为单位,在全省开展一次“压支减负”专项治理活动。要通过撤并乡镇、撤消管理区、并村并校、机构改革、清查卡外负担等措施,大力减人减事减费,压减县、乡、村三级非生产性开支,堵住增加农民负担的源头。针对我省农民负担实际,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治理工作:
1、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治理。重点是:农村中小学收费中乱加项目和超标收费;利用学生收取教育集资和农村教育费附加;向学生收取勤工俭学管理费和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钱摊物;通过学校代收各种款项;强制师生参加保险等问题。总结和推广贫困地区实行“一费制”的做法。
2、报刊摊订问题,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治理。重点是:向乡、村、户强行摊订各类报刊杂志;将公订报刊费用摊给农户;将发行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依据等问题。
3、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问题,由省物价局牵头负责治理。重点是:农村电网改造中乱收费、乱集资、超标准收费;强制农民出义务工、出料、摊派生活住宿等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强迫农民购高价电表及借校表为名向农民多收费等问题。
4、农村达标升级问题,由省纠风办负责治理。重点是: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以签订责任状、评比、验收、授牌、命名等手段变相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5、农业特产税平摊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治理:屠宰税平摊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治理。
6、农村建房乱收费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治理。
7、计划生育乱收费问题,由省计生委负责治理。
8、结婚登记乱收费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治理。
以上八个方面的专项治理,由省减负办、纠风办协调、督办、检查。
各责任部门要制定治理方案,周密部署安排,认真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并于8月底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各责任部门要制定治理方案,周密部署安排,认真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并于8月底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四、强化责任,严明纪律,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和案件责任追究制
一是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都要按照中央规定,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各地党政一把手是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承担领导责任,高度重视,拿在手上抓;党委、政府班子成员,都要负起责任,齐抓共管。凡是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县市,都要纳入“笼子”管理,实行重点监控,落实“一票否决”。其间,党政班子所有成员两年内不得评先,不得提拔调动,已经提拔调动的要坚决撤回来。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给予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直接追究所在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按照中央规定,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对县、乡领导进行人事调整时,要有同级和上一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评议。
二是实行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涉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关键人。涉农各部门随意开口子,是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源头。凡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经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需报省政府批准;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必须按规定事先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要建立健全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个别地方出问题,要追究当地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问题带普遍性的,要追究省直主管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是实行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上报制度。凡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县市,必须在6天之内向省减负办、省纠风办报告,一个半月内上报处理结果。对以“不知道”为由没有按时上报的,按失职、渎职查处。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且酿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照党纪政纪对县市党政主要领导从严查处。
四是实行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是因农民负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依照党纪政纪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要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乡镇负责人要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党籍、公职的处分;对县市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市州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全省,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是健全农民负担来信来访制度。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执行《信访条例》。各级信访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农民负担信访的登记处理制度、集体上访处理制度和重大信访件上报制度。要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抓好问题协调处理。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要有处理意见,有党政分管领导签字。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领导干部下访,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坚决控制住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发生。
六是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指导;办公室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当前要重点加大全省大检查及暗访抽查力度;加快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督促查实,提出处理建议;对省直部门农民负担问题治理责任单位工作进行检查、督办。根据国办发〔2001〕42号文件要求,各地在机构改革中,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减负政策,决不允许出现任何梗阻现象,决不允许在执行中走样。各级党委和政府,尤其是市、县两级,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年轻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增强政策观念、法纪观念、群众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教育和引导农民自觉交纳税费,履行应尽义务。通过各级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把农民过重的负担减下来,遏制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发生,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的稳定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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