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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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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个人购车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7-14

  【生效日期】1998-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个人购车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14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型轿车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7〕124号)精神,推动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及武汉万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生产的经济型轿车和轻型车的销售,促进我市汽车工业和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鼓励个人购买神农富康系列轿车和万通系列轻型车(以下分别简称富康轿车和万通轻型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新车若一次性付清车款,由神龙公司、万通公司分别在现行合同价基础上优惠8%和5000元。

 二、个人购买新车若每年可一次性缴纳全年公路养路费,公路养路费在购车当年按减半征收;从第二年起,每年均按11个月标准征收。

 三、个人购买新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按其购车发票价格扣除17%增值税后的10%征收(如低于交通部新规定最低征费额时,按新规定执行)。

 四、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投的机动车辆法定保险外,各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不得强制用户投保。

 五、个人更新购买富康轿车从事出租营运的,1998年及以后续标时按当年有偿使用金标准的80%征收有偿使用金。

 六、公安交管部门对个人购买的新车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只确认车型、车身颜色、车架和发动机号码,在购车者缴纳办理牌证手续费后,凭购车者个人身份证、签章、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收据及法定保险保费凭证,予以办理车辆牌证。

 七、个人购买新车资金有困难,各银行可积极运用多种信用方式予以支持。

 八、只要有关手续齐备,允许个人所购车辆过户,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过户时只收手续费。

 九、公安交管部门要放宽神龙公司与神龙实业开发总公司联合生产的各种车辆在市内有关桥梁、道路禁行的限制。

 十、市公安交管、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今后兴建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必须规划和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对现有住宅小区条件具备的,要协调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机动车停车场所;在市内有关适宜路段增设专人管理的临时机动车停车场。

 十一、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发展汽车工业政策精神,大力宣传富康轿车、万通轻型车,为个人购买富康轿车、万通轻型车提供便利条件和有效服务,切实保障鼓励个人购车的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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