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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9]31号
【发布日期】1999-04-12
【生效日期】1999-04-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漏征漏管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12日鄂政发〔1999〕31号)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现就切实加强漏征漏管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应税经营收入的税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应税收费,兴办的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车船营运、代理咨询服务和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业户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有应税收费和经营收入的单位进行税法宣传,加强税收管理和稽查,促进其自觉申报纳税。
二、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民政、福利、劳动就业、校办、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企业,各有关管理部门要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符合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税务机关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要提请有关管理部门重新审查确认,并依照税收管理的规定,根据企业的真实情况严格实施税收管理;对借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名义,骗取国家税收的,必须追缴减免的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隐蔽、流动性经营户的税收管理。对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名义,实行挂靠、承包、租赁等形式的经营者,在经济交往中从事中介经营的中介人或经纪人,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承包者或经营者,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管理部门要协同配合,进行认真清理,严格进行税收征管。对挂靠、承包、承租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实际的经济类型按户进行登记,不允许一照多户经营。对中介经营、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经营者,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严格实施许可证制度。挂靠、承包、租赁、中介经营所涉及到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的经济往来情况,要按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对所隶属、挂靠企业或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职责。税务机关要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协税护税组织和网络的作用,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实行严密有效的税收监控,实施跟踪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和检查。对故意逃避国家税收管理的,要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对漏征漏管税收的综合治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坚持依法征税,以“铁石心肠、铁面无私、铁的手腕、铁的纪律”,认真加强对漏征漏管户的管理。对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要依法进行处罚和补办税务登记,建立完善的纳税资料档案,将漏征漏管户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范围。要实施税收漏征漏管责任追究制度,对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按照征收管理责任制要求,定期进行考核,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奖惩分明。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漏征漏管户的税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经营者的工商登记情况,在工商登记年检时与税务部门检查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有效的协同配合;公安、司法部门要保障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财政金融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合税务机关划缴应缴税款;各有关部门要协助税务机关对所属、所办、所管的经营实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各项税收。
五、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税收政策,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加强对漏征漏管税收的征收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税务部门在征收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和出台的政策,必须与国家税收法规保持一致,严禁越权减免税,严格控制缓税。要督促负有纳税义务的部门,模范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带头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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