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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价费字[2000]385号
【发布日期】2000-11-23
【生效日期】2000-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生猪屠宰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鄂价费字〔2000〕385号)鄂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生猪屠宰检疫收费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掌握政策界限的请示》(鄂州价费〔2000〕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凭检疫证明出售、屠宰。依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第十九条中“各种家畜在宰后应进行寄生虫检验”的规定,农村生猪屠宰点屠宰检疫应包括寄生虫检疫。凡进入实验室,经过检验的肉品,检疫费可按照《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鄂价费字〔1994〕第104号)规定收取。对不具备规定的检疫条件及专业人员的基层屠宰场(点),不得以检疫为名收取检疫(验)费用。
你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乱收屠宰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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