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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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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房地局拟订的《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805

  【发布文号】武政[1997]65号

  【发布日期】1997-07-09

  【生效日期】1997-07-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

房地局拟订的《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7月9日武政〔1997〕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地局拟订的《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消除白蚁危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白蚁防治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应当信守合同,为受益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益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白蚁防治,应当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依法对白蚁防治经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三)组织白蚁防治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

  (四)组织检测和鉴定白蚁防治药物质量;

  (五)依法对白蚁防治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规划、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白蚁防治管理。

 第五条 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地基、木质构件和其他容易发生蚁害的工程项目,都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否则不得施工。

 第六条 实施白蚁预防的工程项目和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和工程预算。

 第七条 白蚁预防由市白蚁防治所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白蚁防治经营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应当对自己实施白蚁预防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并对在15年保治期内出现的蚁害免费灭治。

 第八条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蚁害,可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白蚁防治经营单位灭治,以防蚁害扩大。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白蚁防治经营:

  (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二)有相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3名以上白蚁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资质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白蚁防治经营,并每两年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一次资质等级证书审验手续。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从事白蚁防治经营,应当与受益人签订合同,订明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将合同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保证白蚁防治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应当使用高效低毒药物,防止发生白蚁防治引起的药物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十四条 申请白蚁防治经营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和灭治,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白蚁防治费。

 第十五条 下列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核发资质等级证书而从事白蚁防治经营的,责令限期补办资质等级审查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市房地产管理局按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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