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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4]86号
【发布日期】1994-07-03
【生效日期】1994-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政经济的决定
(鄂政发〔1994〕86号
1994年7月3日) 民政经济是为复退伤残军人、烈军属、残疾人、贫困户、灾民等民政对象提供服务,具有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经济。发展民政经济,对于增强民政工作活力,提高为民政对象服务的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快我省民政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民政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推动民政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和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本世纪末,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基本得到就业,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多数得到就业,使民政救济对象的生活随着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得到相应提高;大中城市建立一批规模较大、档次较高、效益明显的民政经济实体,县以上民政部门有三个以上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较好的直属经济实体,每个乡、镇、街道有一个以上经济效益较好的民政经济实体;民政经济总产值在现有基础上翻两番。
二、拓宽思路,多层次、多渠道发展
(三)大力发展福利生产和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要依托我省科技实力雄厚、大中型企业多的优势,积极发展福利生产的规模经济,在巩固已有福利企业的基础上,实行国家、集体、“三资”、个体多轮驱动,省、地、县、乡、村、户多轨运行,逐步形成大、中、小型配套,高、中、低档协调的福利企业体系。国有福利企业要坚决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转换内部经营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要鼓励企业兼并、租赁、联营、联合,大胆、稳妥地推进股份制福利企业的试点。要加强福利企业的科技进步,加快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继续因地制宜地兴办各种救灾扶贫经济实体,不断提高救灾救济能力。要依托山区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绿色企业;依托福利院,大力发展种、养、加;结合救灾救济工作,巩固、发展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储粮会,积极探索建立救济粮和救济衣被加工、发放一条龙服务体系。
(四)民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放开搞活。要进一步改变国家包办社会福利的局面,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吸引外资兴办福利设施,探索政府资助、社团经办、企事业单位入股合办、法人承包的发展福利事业的路子,使福利事业单位逐步向民办公助、法人管理的方向发展。要深化福利事业单位内部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在立足本职、搞好服务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政策优势和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兴办各种服务、经营、生产项目,增加收入,以实业补事业。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我省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逐步推进,首先抓好乡镇企业职工以及有固定收入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特别是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基金的运营和监督机制。
(六)突破性发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事业。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是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重要渠道。民政部门要根据市场规律和群众心理,不断探索新的销售方式、销售手段,努力扩大福利奖券销售量。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税务、银行、环卫等部门要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提供方便。要加强对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时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根据群众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积极发展婚姻、殡葬服务业。要加强对婚姻、殡葬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拓宽服务领域,优化服务质量,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八)依托城镇,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社区服务业要向产业化、实体化和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坚持发展社区服务与加强居委会建设相结合、政府倡导资助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福利服务与经营服务相结合。在今后五年内,各县、市、区和85%以上的街道要兴办一所社区服务中心、一所老年公寓(福利院或托老所)、一所残疾人收托所,全省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达到1万个。基本建成各种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网络。
三、落实优惠政策,为发展民政经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九)各级计划部门要将发展民政经济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市规划部门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规划中,要适当安排社会福利、社区服务项目。
(十)财政部门要继续执行民政福利企事业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政策,允许民政部门在明确资产所有权性质、民事赔付责任的前提下用国有资产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开办第三产业。在安排好灾民生活的前提下,省每年从中央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提取10%至15%的数额,建立省管救灾扶贫周转金。周转金的使用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共同管理。各地应参照省的做法,建立本级救灾扶贫周转金。
(十一)税务部门对民政经济的发展要继续给予优惠政策,具体规定由省税务部门制定。
(十二)金融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抚持发展民政经济,并对民政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有关部门要把福利企业的技改贷款项目,优先列入技改计划。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兴办民政经济实体的注册登记手续,安置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的经济实体,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只要符合登记条例都要给予注册登记。外贸部门对福利企业进出口货物要优先安排办理。交通部门对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院、光荣院、荣军休养院、疗养院、精神病院、收容遣送站、盲聋哑学校、残疾人康复中心的非营运车辆和殡葬车辆、残疾人工厂的自用车辆酌情减免养路费。
(十四)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增长指数同步提高民政经费的增长比例,不能因民政经济的发展而抵扣、减拨民政事业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民政经济快速发展
(十五)加快民政经济发展是关系到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政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部门具体抓,有关方面协同配合抓。要围绕省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研究制定措施,落实到领导,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基层,抓紧抓实。
(十六)民政部门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民政经济管理机构,加强政策指导,搞好宏观调控。对现有的民政经济干部队伍,特别是乡镇一级的民政工作人员,一方面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另一方面要加强培养,不断提高素质。同时,要注意从科研单位和大型企业富余科技人员中选聘人才,从复退军人等民政对象中发掘人才,建立奖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使各类人才走上民政经济的战场,推动民政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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