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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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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办字[2001]61号

  【发布日期】2001-05-21

  【生效日期】2001-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的通知

(办字〔2001〕61号2001年5月2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最近,国务院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组赴我省对部分轧花厂、棉纺厂的库存棉花质量和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封存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查,认为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情况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6号)态度坚决,动作迅速,工作扎实,取得了很大成绩。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棉花企业质量意识淡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棉花有关质量标准规定不够认真,较普遍存在成包皮棉刷唛不规范问题,有的还有白包头;有的标识与内在质量不符,有混等混级码垛存放现象;有的棉花企业管理粗放,加工设备老化,加工皮棉质量较差,浪费了棉花资源;有的混等混级收购、加工,没有严格执行优质优价政策;有的成包皮棉回潮率较高;有的地方小轧花机、土打包机查封标准掌握不准。为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棉花工作关系到农民、流通部门和棉纺企业利益,影响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执行国家棉花政策,把棉花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棉花质量和市场秩序稳定。

 二、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省供销社、农业厅在指导本系统棉花企业按国家有关棉花质量标准要求,对成包皮棉刷唛不规范问题限期整改,后期正加工的皮棉要确保按新版本刷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棉花质量标准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限期不整改的企业,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登记范围。

 三、千方百计提高棉花质量。 要继续搞好棉花优质品种和重大技术推广,强化棉花生产、采摘、采购、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棉花检验规程和质量标准,杜绝混入异型纤维,保护棉花资源。鼓励引导棉花主产区注册棉花商标,争创知名品牌,树立质量样板,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继续整顿棉花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棉花流通秩序。对已查封的农民加工自留棉、保种棉所用的小轧花机要先行保管,待国家正式答复后再予以处理。对查封的非法加工企业所使用的符合规定的轧花机、打包机,也要妥善保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严把市场准入关。 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必须经省政府资格认定,未经认定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定其棉花经营范围。省计委要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农业厅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严肃查处,确保我省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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