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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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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局等部门 强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办[1994]45号

  【发布日期】1994-12-08

  【生效日期】1994-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4〕45号

1994年12月8日)  省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了做好对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保证乡镇企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更好地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现就加强我省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领导

  近年来,我省乡镇企业发展较快,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主要经济指标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各级在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同时,普遍对乡镇企业统计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十分薄弱,统计队伍不健全,统计制度不落实,统计数字质量不高,甚至在个别地方还有弄虚作假和严重失实的问题,已经到了非抓好不可的时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乡镇企业统计及其数据求实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乡镇企业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提高素质,保证经费,切实把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搞好,把统计数据搞准搞实。要在各级实行乡镇企业统计报表领导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乡镇企业工作的副职要对本级乡镇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负全面责任,对严重失实和弄虚作假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力量,抓好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乡镇企业点多面广,行业类型多,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统计任务很重,工作难度很大。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力量,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完善统计制度,搞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省、市(地)、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全省乡镇村集体企业的统计调查,组织指导本系统内统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做好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省乡镇企业局在计财处内设统计机构,每年由省政府补贴经费8万元。各市(地)县在确定乡镇企业管理机构“三定”方案时,要把加强和充实统计力量作为重要内容,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级财政要在经费上给予支持。要加强乡镇一级统计站和企管站的建设,强化领导,充实力量,保证人员经费。企管站负责对乡镇企业统计数据的汇总,统计站负责对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统计数据的检查审核,共同做好乡镇企业统计源头的基础工作。乡村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员,把统计源头的数字搞实。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乡镇企业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统计部门要予以大力协助,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对乡镇企业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1995年底前没有获得统计岗位证书者,不准从事统计工作。同时要注意保持乡镇企业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各级乡镇企业统计部门和乡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都要建立规范的统计管理制度,设立统计台帐,建立统计档案,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计算机管理。要在乡镇一级开展乡镇企业统计工作达标活动,把统计人员配备、统计台帐、统计档案及统计求实率作为达标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凡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没有达标的乡镇,不能参加各级组织的乡镇企业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统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和企业领导人不准参加先进企业和乡镇企业家评选。凡乡镇企业统计求实率达不到要求的,本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不能参加先进单位(部门)评选。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可设立乡镇企业统计检查举报站,受理各界群众有关乡镇企业统计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对群众举报的违反统计制度和法规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查处。各类乡镇企业要认真履行上报统计报表的义务,对谎报经营结果或拒不报表的企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营业执照或建议税务部门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改革乡镇企业统计方法,实行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

  从今年起,对我省乡镇企业统计方法进行改革,即对乡村集体企业实行全面调查的方法进行统计,对联户、个体及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两户”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税金率的方法进行统计。

  (一)关于乡村集体企业的统计方法。按农业部规定,凡列入乡村集体企业统计范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2)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全年开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3)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属集体企业性质(含集体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经营)执照;(4)在银行设立帐户,有单独的帐目,能够编制会计报表。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集体企业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实行定期报表和年报制度。各级乡镇企业统计部门都要对乡村集体企业建立统计台帐和统计档案,各项统计数字必须从企业会计帐目或统计台帐上取得。统计顺序先由乡村集体企业上报乡镇然后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基层企业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在报送上级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一份。

  (二)关于“两户”企业的统计方法。“两户”企业的统计标准原则上按照农业部规定的上述四个条件执行,其中“在银行设立帐户”和“编制会计报表”可以适当放宽。全省“两户”企业实际上交税金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农村税收税额统计报表》中的“2、私营经济”、“3、个体经济”、“4、联营经济”缴纳税金额汇总。在统计中要严格执行企业分类标准,认真核定税收金额。从1995年起,按季度将《农村税收税额统计报表》抄送省乡镇企业局,年度报表在翌年的1月20日前报送,省乡镇企业局负责汇总上报。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也要按照此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乡镇企业局提供有关税收数字。全省“两户”企业营业收入税金率,由省乡镇企业局牵头,会同省统计局、农调队、国税局、地税局,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确定。营业收入的税金率从1994年起,一定3年不变。

  为了全面反映我省“两户”企业发展状况,抽样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企业人数、总产值、营业收入、纯利润、实交税金和分行业情况。省乡镇企业局对全省“两户”企业的统计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各市(地)、县可依据省里确定的“两户”企业营业收入税金率测算本地“两户”企业的有关经济指标。

 四、加强对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了指导和督促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搞好统计工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统计局要协助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普及宣传教育,搞好乡镇企业系统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每年对乡村集体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求实监测,确定各地的乡村集体企业统计求实率。求实监测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统计局负责对全省和12个市(地),各市(地)统计局对本市(地)和所属各县(市、区),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对本县(市、区)和所属乡镇的统计数据求实监测。各级的监测结果分级公布、分级使用、分级确定求实率。对统计数据失实的,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据情依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省政府给省统计局农调队增拨10个事业编制,每年经费50万元,专项用于对乡镇企业等农口主要统计数据的监测与求实工作。各市(地)、县进行求实监测所需人员和经费由同级政府解决。

  各级监察部门要把查纠乡镇企业统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列入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案件,对授意下级弄虚做假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河北省统计局 河北省乡镇企业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监察厅

                    河北省编委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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