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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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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办字[2003]124号

  【发布日期】2003-11-24

  【生效日期】2003-1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3]1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系统地反映城镇化发展状况,科学监测城镇化进程,合理制定城镇化发展规划,为实施城镇化战略和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省政府决定由省建设厅和省统计局共同负责,从2003年起,在全省开展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的对象:省、市、县(市)和建制镇。二、监测的内容和时间:紧紧围绕城镇化战略的实施,重点监测全省各级城镇化发展状况,主要包括经济发展、城镇建设、社会发展、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内容。监测期别为年度监测。

  三、组织实施和要求: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充实和加强统计人员力量,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有关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省建设厅和省统计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抓紧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案、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做好监测资料的整理、审核、汇总和质量评估,以及监测评价、监测通报、新闻发布和资料编辑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监测方案和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各级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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