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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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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正案

  【发布单位】80314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2000-07-01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邯郸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正案》 已经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市长 宋恩华

                           二000年七月一日

          邯郸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原第三条和第四条之间增加一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此外,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租赁行为。

 二、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改为《房屋租赁证》。

 三、原第五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和年检制度。未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房屋,不得租赁。

 四、原第六条修改为:办理《房屋租赁证》,租赁当事人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二)居民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共有房屋的出租,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

  (四)房屋租赁登记表,双方签订的租赁契约;

  (五)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

 五、原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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