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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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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白洋淀水面有偿使用管理费收费办法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5-18

  【生效日期】1993-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白洋淀水面有偿使用管理费收费办法

(1993年5月18日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发布)

  第一条 为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护白洋淀水资源,充分发挥白洋淀的综合效益,根据省政府通知[1989]45号印发的《白洋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中规定的白洋淀管理处的主要任务“分配淀内水资源,征收水费和水面使用费”,结合白洋淀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洋淀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水域,不因土地、水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

  第三条 白洋淀水域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凡占用或利用白洋淀水域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均应向省白洋淀管理处报送水面利用计划,并缴纳水面有偿使用管理费,在白洋淀内修建旅游设施应经白洋淀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水面有偿使用管理费核收的范围与标准:

  (一)旅游景点按所围占面积每亩年200~450元核收;

  (二)占用白洋淀面积,发展旅游设施或疗养按占用面积每亩年100~150元核收;

  (三)标载50人以上的旅游机船按每船年450元核收;

  (四)标载20人以上的旅游机船按每船年400元核收;

  (五)标载10~20人的旅游机船(不含20人)按每船年350元核收;

  (六)标载10人以下的木船(不含10人),按每船年200元核收;

  (七)旅游快艇按每船年350元核收;

  (八)捕涝作业、网箱养鱼、生产芦苇、菱、藕及其它水生植物等不收费。

  第五条 全民和集体开办的旅游业,其水面有偿使用管理费,由开办单位向所在辖区的白洋淀管理所缴纳。个体开办的旅游业向白洋淀管理处的收费点缴纳。

  第六条 各种船只缴纳水面有偿使用管理费后,由船主向辖区的白洋淀管理所申报领取水面使用许可证,每年办理一次,发证和办理有关手续不再收取费用。

  第七条 逾期未缴或少缴水面有偿使用管理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应补缴费额每日加处1%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齐的,白洋淀管理处有权查封或并处1000~10000元罚款。

  第八条 白洋淀管理处、所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所收的水面有偿使用管理费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非经营性收据,全额实行专户储存,主要用于白洋淀管理处所辖闸涵的工程管理维护费用,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禁止任何部门截留或挪用。

  第九条 白洋淀管理处所收费用的开支计划报省水利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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