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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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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9-13

  【生效日期】1993-09-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9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发布)

  为了切实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特作 如下规定:

  一、实行领导责任制。凡出现连续拖欠教师工资的,要按下管一级的要求,追 究政府领导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二、凡是乡级财政体制不完善、不能保证教师工资按月发放的地方,要将国办 教师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国补部分留到县,由县财政部门开支,县教育部门发放。民办教师工资集体支付部分实行乡征县管或全县统筹。

  三、实行教师工资月报制度和季通报制度。从今年9月份起,各地要逐月上报 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每月10日前,各市、地要将各县(市、区)上月教师工 资发放情况上报省教委和省财政厅。省教委和省财政厅每季度向全省通报一次教师 工资发放情况。

  四、凡不能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地方,不得购买小轿车,不得盖宾馆和办 公楼。

  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教育投入,在安排当地财政预算时,教育拨款必须做 到“两个增长”。要按时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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