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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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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2002〕25号

  【发布日期】2002-06-14

  【生效日期】2002-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通知

 

(冀政〔2002〕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对促进全省预算管 理体制改革,加强依法理财、从严治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 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依法行政

  《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省财政经济管理方面的一件大事。公共 财政取之于公众、用之于公益、受之于公共监督。这个条例从法律的 角度,对我省各级权力机关在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问题,做出了加强审 查监督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全省预算管理 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我省预算改革已经起步、改革框架初步确定 的情况下,省人大出台这一条例,对于巩固和深化预算改革成果,提高财 政管理水平,推进我省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和科学理财,都会产生十分 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各部门对此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 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从严治财,开创全省预算管理工作新 局面。

  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预算资金管理

  《条例》明确规定了有关方面在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 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对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 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精神,认真履行职责 ,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和改善预算管理。

  (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预算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 按照《条例》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工作。一是预算编制要及早布置,早做 准备,确保按期向同级人大提交政府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二是采 用科学方法细编预算,广泛采用零基预算、标准定额预算、项目预算等 行之有效的方法,把预算细编到个人、细化到每一个具体项目。三是强 化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明确部门的财务机构统一负责本部门 的预算编制工作,并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力量。部门要根据法律和政策规 定,认真分析本部门上一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变动因素, 按照类别逐项测算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实事求是地编制本部门预算建 议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四是充分发挥财政 部门在预算编审中的主导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汇总各部门预 算草案,编制政府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政府。五是及 时批复下达预算。政府预算草案经同级人代会批准后,财政部门要及时 批复各部门,各部门要及时批复下达到所属各单位。

  (二)严格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 格按照已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严禁调整。对事关政府预 算变化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调整事项的范围,并且由财政部门编制预 算调整方案,按照法定程序于当年第三季度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审查批准。对部门内部不同预算科目间的资金调剂,应于每年第 三季度,由有关部门统一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 行。对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调减,有关 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确需 调减的,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对因客观因素造 成本级预算自然变化的,财政部门要在每季度末提出预算变更方案,报 政府审定后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动用当年预算 超收资金追加部门支出的,要按法定程序由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 核提出意见报政府审批,属于预算调整内容的,要报经人大批准。

  (三)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面推行综合预算,将部门预算 外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逐步将预算外资 金纳入预算管理。全面落实国务院“收支两条线”规定,切实加强对预 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预算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搞好预算监督 工作。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预算;财政部门要加 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审计部门要认真履 行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严格依照 审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促 进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 算管理。同时,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形式,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三、积极配合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 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积极协助、配合人大依法开展工 作。

  (一)财政部门要按《条例》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在政府预算 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人大通报预算编制 的有关情况。政府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在报送政府批准之前,要及时 向人大通报编制情况。政府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要在规定的时间 内将政府预算草案提交人大进行初步审查。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向人大提交有关情况和资 料。落实人大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 行情况,以及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 行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人大直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由有关部 门与财政部门核实后负责提交;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由各部 门按照人大要求负责提交;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 情况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由有关部门负责提交。

  (三)人大要求有关部门提供预算情况、相关信息资料和说明时,有 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并通报财政部门,在与财政部门 进行核实后,及时予以提供。对经人大批准,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预 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并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20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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