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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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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1]8号

  【发布日期】2001-03-17

  【生效日期】2001-03-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冀政办[200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请与国办发〔2000〕7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河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7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地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二、清仓查库工作步骤

  (一)动员培训和准备阶段。3月22日前,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各市清仓查库工作人员集中培训。3月25日前,由各市负责对所属各县(市、区)清仓查库工作人员及市属企业负责人、统计员、保管员集中培训。3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负责对当地所有被查单位负责人、统计员、保管员及清仓查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库存统计帐核查方法、库存实物清查方法及填表方法等。培训教材由省统一编印。

  本次粮食清查库存的时点为2001年3月31日24时。2001年3月份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周转粮、地方储备粮、国家储备粮统计报表的结帐时间全省统一为3月31日24时,不准提前结帐。各县(市、区)粮食局4月4日前完成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各市粮食局于4月6日前完成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各市、县(市、区)粮食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统计数字亲自把关,确保真实、准确,为清仓查库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1年4月10日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全面展开,5月中旬结束。清查对象为国有粮食部门所有粮库、粮站(所)、外租仓库(场地)、临时储粮点(包括进入统计范围的附营企业)的全部库存粮食。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中谷集团直属库(存粮点)、省粮食局直属库、省粮油集团总公司直属库及各公司存在各地的粮食由所在市、县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清查。

  4月10日至20日由省领导小组组织市间交叉清查,对全部库存粮食进行实物清查。在交叉清查期间,省领导小组派出联合清查工作组对各市清查工作进行督导,并按随机抽查的原则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粮食库点的2%。

  (三)汇总上报阶段。2001年4月21日至30日,各市政府在全面清查粮食库存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编制清仓查库报表,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详细总结。5月10日前各市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5月20日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清查报表汇总和清查工作总结,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5月底前省领导小组向中央报告。

  三、清查的主要方法

  (一)统计帐核查。首先由主查市对被查市2001年3月末的商品周转粮统计报表、国家储备粮报表(包括甲字、“五О六”粮)、省级储备粮报表、市县级储备粮报表进行逐级核对,再将县(市、区)的统计报表与辖区内储粮库点的统计帐进行核对;然后对被查库点的统计帐、保管实物帐进行集中核查,检查两帐帐面数据是否对应、真实,有无虚帐情况。(二)库存实物清查。从核实后的帐面数入手,对全部库存粮食逐仓、逐垛、逐货位进行实物清查,并与统计帐对照,帐实不符的要查明情况,找出原因。实物清查采取以测量计算方法为主,过秤检斤为辅的办法。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全省范围内随机确定3个库(站)对全部库存粮食或部分仓房进行检斤过秤,核实测量计算与过秤检斤的误差和损失损耗情况。对各库点不易进行测量计算的粮食,由市、县进行过秤检斤。

  (三)帐实核对。实物测量结束后,要将实物清查日的粮食库存数量,扣除结帐后所有粮食出入库数量,与保管帐、统计帐进行核对,确定清查结果。

  (四)粮食质量检查。在实物清查的同时,各库点清查小组要对超期储存的粮食或虽未超期但色泽、气味不正常的粮食,按照《粮油储存品质测定规则》的要求进行抽样,分库编号封存,并在4月25日前将样品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统一送交国家指定的承检省进行质量鉴定。

  四、交叉清查具体安排

  (一)交叉清查分组:

  被查市省联合清查工作组

    牵头单位

  主查市

  邯郸市省物价局石家庄市邢台市省计委邯郸市石家庄市省财政厅邢台市保定市省粮食局沧州市张家口市省农业厅保定市承德市省监察厅唐山市廊坊市省审计厅张家口市唐山市省统计局秦皇岛市秦皇岛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德市沧州市省农业发展银行衡水市衡水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廊坊市  (二)职责分工:1、省联合清查工作组:一是监督检查各市政府贯彻落实清仓查库工作部署的情况;二是检查各市、县(市、区)清查方法、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三是协调被查市与主查市的工作关系;四是实地复查部分库点清查工作的准确性;五是了解清查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2、主查市:一是根据被查市粮食库点分布和粮食储量,将清查工作任务层层分解;二是选调得力人员参加清查工作,搞好培训,明确在各县(市、区)和各库点清查工作的责任人;三是具体组织在被查市开展清查工作;四是向被查市政府和省联合清查工作组通报清查结果;五是汇总清查报表,向省写出清查报告。

  3、被查市:一是制定本市清仓查库工作方案;二是向主查市领导小组沟通有关情况,提交统计报表;三是对所属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四是选调业务骨干配合主查市组织开展清查工作,并对所选调人员进行培训;五是负责为主查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生活条件。

  (三)人员选调。各主查市派往被查市的清查工作组由市政府一名副秘书长带队,具体工作人员从主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被查市一个库(站)进驻一个清查小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清查小组组长在内的3人由主查市派人,其他人员由被查市从有关部门选调。省联合清查组每组5至6人,由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名厅级领导带队,所需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混合编组。

  五、工作经费

  该次清仓查库工作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市、县政府分级负担,专项列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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