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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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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监狱建设与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2003]3号

  【发布日期】2003-01-07

  【生效日期】2003-0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监狱建设与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做好监狱建设与布局调整是当前政权设施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73号)精神,为加快实施我省监狱建设与布局调整规划,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确定的监狱建设与布局调整规划方案,涉及监狱的新建、迁建和改扩建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司法、监狱管理部门做好监狱布局调整的各项工作。为确保监狱建设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新建、改扩建项目均由省监狱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建设。

  二、新建、迁建监狱需征用土地,按划拨方式供地,除合理给予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地面建筑拆迁及补偿费用外,土地管理费按低限缴纳,免征旧城改造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半缴纳耕地开垦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上缴,在建设项目投资预算中列支。新建、迁建和改扩建监狱的过程中,请有关市对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缓缴墙体改造费;免缴环境评估费和环境检测费。三、在监狱布局调整中,凡涉及新建、迁建、撤并的监狱要依法按程序报批。对迁建和撤并的监狱原管理的土地及设施的处置问题,要摸清底数,登记造册,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能够再利用的,要做到物尽其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司法、监狱管理部门要本着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建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的原则,尽可能地利用现有基础设施,以最少的资金取得最佳的效果。当地政府要协助做好周边农民的工作,加强治安管理,确保社会稳定。

  二○○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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