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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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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当前 快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失效]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1995]48号

  【发布日期】1995-05-19

  【生效日期】1995-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加快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冀政〔1995〕48号1995年5月19日)  为适应深化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现就当前加快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失业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二、筹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分担的原则。在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同时,职工个人也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市(地区)、县财政补贴失业保险准备金。凡属失业保险范围内的企业职工,每人每月缴纳2元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扣,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有困难的特困职工,由企业报经县以上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可以减缴或免缴。市(地区)、县都要视财政状况建立失业保险准备金,用于所辖范围内失业保险基金人不敷出的补贴。失业保险准备金按市(地区)、县财政收入的1.5‰提取,列入财政预算,当年使用,结余部分不结转下年使用。

 三、有步骤稳妥地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破产。在清理破产企业的资产时,要优先考虑提取职工安置费,然后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破产企业和撤销、解散或者出售的企业,要从清理的资产中(包括土地转让收入)首先提取不超过企业所有职工失业前两年工资总额的救济安置费用,交由失业保险机构,用于失业救济和再就业安置。

 四、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对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作用,国家和我省确定的3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富余职工,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级劳动部门应予接收,并提供再就业服务。对市(地区)级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富余职工,各地可依据现有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接收范围。

 五、切实做好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按规定范围,对失业职工及时足额地发放失业救济金,切实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要把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纳入当地劳动就业总体规划,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经济杠杆作用和政策扶持以及综合就业服务手段,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开展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创造条件,促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六、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要进一步落实银行代为扣缴失业保险费的办法,解决企业拖欠拒缴问题,保证基金的足额筹集。各级劳动部门要管好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企业能破产,职工能辞退”的要求,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救济金的发放进行精心安排。各级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对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职能,确保基金按照安全和经济的原则规范运营。

  本通知同《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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