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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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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1]2号

  【发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第三条 大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共同缴纳,每人每年80元。其中单位缴纳40元,个人缴纳40元。

 第四条 单位缴纳部分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每年一次性从个人账户中划扣。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单位缴纳部分从公务员补助金中划扣。

 第五条 大病医疗保险费的支付,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大病医疗保险费负担80%,个人负担20%。

 第六条 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帮助解决。治疗终结后,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国家和省相关的配套办法,均适用于大病医疗保险。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与《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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