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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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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办字[2000]95号

  【发布日期】2000-10-23

  【生效日期】2000-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财政厅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0〕95号2000年10月2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

  开展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经济较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进一步作好我省助学贷款工作,现制定河北省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

 一、教育、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国家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全省助学贷款工作。

 二、从2000年新学年始,全面启动省、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省、市级财政贴息工作。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省内分支机构同时开办此项业务。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经办银行按特困生贷款年限和同期利率计算,并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财政予以50%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贴息经费列当年财政预算,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

 三、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对象为全日制本、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普通高等院校,除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外,还要继续对经济困难学生做好在校资助工作,并鼓励学生使用一般商业性银行助学贷款。

 四、国家助学贷款操作程序为: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可对特困生按比例分别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和在校资助。根据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一般按每生每学年在校期间学费和日常生活费数额掌握)在当地选择一家手续简便、服务快捷的银行办理此项业务。根据学校和银行商定的贷款额度,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将贴息额报同级财政同意后,将资金拨“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根据经办银行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数额按季度拨付贴息资金,并将贴息实际使用管理情况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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