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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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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承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函[2003]125号

  【发布日期】2003-10-08

  【生效日期】2003-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承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冀政函[2003]125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承市政〔2003〕82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承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规划确定的承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具体位置为东起红石峦沟,西至下营房,南起半壁山―――飞机场,北到避暑山庄外八庙建设控制地带,规划面积19.71平方公里。

  二、同意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定,将二道牌楼街区、滦河老街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保护工程和文物复原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活动,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设计方案,应按照有关规定,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注意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的真实性和整体风貌的完整性。在保护区内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要履行公示、审查和报批程序。

  三、加强城区水系、周围山体环境的保护与整治。严禁在老城区周围山体进行开山取石、砍伐树木等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保护区内的一切用地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未经审批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保护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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