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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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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关于规范管理乡(镇)统筹费的意见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字[1997]31号

  【发布日期】1997-06-17

  【生效日期】1997-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规范管理乡

(镇)统筹费的意见

(冀字[1997]31号1997年6月17日)  乡(镇)统筹费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属单位和农户收取的,专门用于本乡(镇)范围内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建设、农村卫生等民办公助事业的款项,它是集体资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有。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乡(镇)统筹费在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乡(镇)统筹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尚存在比较混乱和不规范的问题:乡(镇)统筹挤占村提留;各定比例,顾此失彼,分割统筹费;上调、平调、挪用乡(镇)统筹费;分项使用比例的总和超过了规定的限额等。为改变这些混乱状况,规范乡(镇)统筹费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关于“加强对村提留乡(镇)统筹的管理和监督”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统筹费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限额比例

  乡(镇)统筹费的比重不准超过村提留乡(镇)统筹总额的二分之一,或限定不准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5%,严禁乡(镇)统筹费挤占村提留。集体经济不发达的地方,要确保村提留所占比例在提留统筹总额的一半以上。各村承担的乡(镇)统筹费的数额,根据本乡(镇)情况,可以实行统一标准,也可富裕程度实行差别负担。经乡(镇)人代会讨论,商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富裕村的乡(镇)统筹费数额在不超限额的情况下,可适当高于困难村。

 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使用乡(镇)统筹费

  在乡(镇)统筹费项目内,应强调综合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能过分强调某一方面的需要,挤占其他费用项目,导致突破限额。鉴于目前情况,有必要进行综合协调,加以规范。根据有关规定和近年来的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对乡(镇)统筹费的使用提出如下指导性控制比例:①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占60%;②计划生育经费占9%;③优抚经费占10%;④民兵训练经费占4%;⑤乡村道路经费占9%;⑥农村卫生经费占5%。剩余3%由乡(镇)根据各项支出的需要作为调剂指标。乡(镇)人代会有权根据当年民办公助事业的实际需要,对上述比例作适当调整。各部门不得干涉,也不得按足额下达考核指标,更不得要求乡(镇)突破上述确定的控制限额。以前各级各部门下发的提取乡(镇)统筹费的有关规定不再有效。

 三、规范乡(镇)统筹费的管理

  (一)乡(镇)统筹费要实行预决算制度。当年决算和下一年度预算方案,必须经民主讨论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为有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和在执行中走样。

  (二)全面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农民承担的乡(镇)统筹费连同村提留和劳务数额要逐项地分解到户,填写入卡,于每年3月底以前发放农户。实施群众监督。

  (三)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和收费专用票据制度,确定后的乡(镇)统筹费不得提前预收。不准二次追加。一般分为夏秋两次收取,也可全年一次收取。在收取时,要向农民开据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据和乱用票据。

  (四)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要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对农民群众的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政策教育,动员广大农民积极承担应尽义务,主动按规定上缴必须承担的税金及提留、统筹费用。

  (五)切实做到依法收取,依法行政。在收取乡(镇)统筹费时,禁止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禁止强行收缴和采取非法收回承包地的办法相胁迫;不得在收购农副产品时强行代扣代缴。对有能力缴纳而又不缴纳的,要依照法定程序来解决。对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审计制度。乡(镇)统筹费实行由财政部门宏观监督,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体制和制度。严禁将乡(镇)统筹费平调到本乡(镇)以外去使用;严禁用乡(镇)统筹费支付国办教师和职工的工资、奖金。除教育费附加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外,乡(镇)统筹费的其它款项不准上解到县有关部门管理。一些探索性改革实验,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农经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乡(镇)统筹费的审计监督力度,每年都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审计结果要公开。确保乡(镇)统筹费提取有度,管理有序,使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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