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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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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 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规定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12-05

  【生效日期】1992-1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规定

(1992年12月5日)

  为了进一步解放科技生产力,加速科技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特作 如下规定:

  一、深化改革,推动科技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一)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科技人员,以调离、 辞职、停薪留职、单位选派等方式,到企业工作或承包、领办、创办中小企业、乡 镇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到农村进行技术承包服务。去留发生争议时,由同级政府 人事部门仲裁。

  经批准流动的科技人员,实行新的工资待遇的,保留档案工资,按政策应予调 资时,记入档案;在分得新住房前缓交原单位住房;辞去公职的可由原单位发给6 个月的工资补贴,人事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停薪留职的,可缓交保险福 利金,缓交期不超过一年。

  (二)允许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 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服务,收入归己,使用单位设备、 材料的,按规定收费。由企事业单位组织科技人员从事对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四技”)所创收入,占用工作时间的,由单位确定 科技人员提取酬金的比例;占用业余时间的,科技人员可按收入的80%以上提取 酬金。科技人员上述收入,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应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按每年 12个月平均后计征。

  (三)鼓励离退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从事“四技”活动, 报酬由双方商定,可以自办、联办、承包技术经济实体或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中介 组织,允许担任法人代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出国。照发离退休费,继续享受离退 休的有关待遇。

  (四)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在组织精干力量进行基础性研究、 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主要公益性研究的同时,把大多数科研机构推向市场,实 行分流,直接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转化为科工(农)贸技术经济实体,或以技 术入股等方式同企业联营。从1995年1月1日起,对技术开发性质的科研机构, 除已离退休及现在册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仍由财政支出外,其他支出均由单位创收解 决。财政所拨事业费进入省级或地市级科技发展基金,由同级科委择优装备重点科 研院所。

  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主管部门除批准任免院所长、监督实施承包合同及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外,科研机构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确立其独立经营地位。自负盈 亏的科研机构,事业编制自定,人员放开:拨付事业费不足半数的,可放开现在册 人数的20%,自费进入。人事部门根据上述原则,放开审批增人计划,简化进人 手续。科研机构兴办的技术经济实体,企业编制放开推行全员聘任制。除国家有规 定者外,科研机构有权拒绝接收不适合、不需要的人员。科研单位有权决定工资、 奖金发放形式和办法。具备条件的科研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按比 例浮动,浮动系数优于企业。

  (五)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贷款享受企业同等待遇,允许以自有资产抵押;联 办企业和技术入股所创效益,实行先分后税。高等院校、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 机构创办的技术经济实体,享受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的政策,减免的税金用于科技发 展基金,出口创汇3年全额留成,自主使用;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的科技发展 基金和2%的流动资金补充费。对公益型科研机构“八五”期间免征营业税和所得 税。允许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开发企业繁殖、销售种子和苗木,有关部 门优先发放许可证、合格证、检疫证和营业执照。

  (六)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民办科技机构。放宽审批条件,降低注册资金数额。 个人集资联合创办民办科技机构,自愿实行国家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有关法规和政 策规定的,可以申请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民办科技机构可以不要挂靠单位或主 管部门。

  (七)各级科委是民办科技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工商、税务、劳动、人事、 司法、金融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科技的发展。民办科技机构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由当地科委机关党组织领导;在农村的民办科技机构的党组织,由当地党组织领导。 民办科技机构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申报奖励、申请贷款、国际科技合作交流、 技术出口等方面,与独立科研机构同等对待。集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的中试产品, 执行独立科研机构的税收政策。民办科技机构创办的技术经济实体,在城镇的享受 城镇集体企业优惠政策。在农村的享受乡镇企业优惠政策。民办科技机构所需大中 专毕业生,可通过人才交流中心自主招聘,也可由各级科委归口向分配部门申报, 实行双向选择。

  (八)鼓励民办科技机构向大型、高新技术型和外向型发展。重点扶植一批民 办科技大户。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经省科委批准,授予“河北省民办科技明星企业” 和“河北省民办科技实业家”称号。

  二、加速成果转化,推进企业和农村科技进步

  (九)建立完善企业科技进步考核指标。由省政府生产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 门、科委、体改委、计经委,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选择适宜内容进行量化,制定具 体考核指标。国营大中型企业、预算内企业和骨干乡镇企业要在1993年内将科 技进步考核指标列入企业承包责任制或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

  (十)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应自办或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 企业联办研究所、技术开发中心、中试基地、工程中心等科技开发机构,集中精干 科技力量,提供研究开发手段、资金和物资保障。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可独立核算或 单独核算;在确保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对外服务。具备条件的企业科技开 发机构,经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享受省独立科研机构的政策待遇;经省政府生产 办公室批准,享受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优惠政策。

  (十一)强化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以总工程师为 首的科技开发和管理体系,企业应赋予总工程师相应的工作决策、人员使用、经费 支配等方面的权力。

  (十二)企业内部科技任务可实行技术承包,按合同兑现报酬。企业有权决定 按承包项目投产后一年所创税后利润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酬金,在成本中列支,不计 入奖金总额。技术承包收入应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按合同实施期分解到所属月 份计征。

  (十三)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支持创建科技先导型企业,企业自 愿申报,达到科技先导型企业条件的,可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固定资产折旧增提 2个百分点,技术开发基金增提1-2个百分点。

  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艺、技术、装备的项目,能单独核算的,经省科 技主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根据新增效益,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省政府生产办会同省计经委、科委、标准计量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鼓励开 发产品、推荐生产产品和更新淘汰产品目录及主要行业能源消耗限制指标,每年发 布一次。对研制开发鼓励产品、生产推荐产品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列入计划, 给予支持。

  (十四)计划、经济、科技等部门联合,统筹安排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 新工作。消化吸收和创新项目,引进与消化吸收同时论证,同时立项,负责消化吸 收的主要人员同时参与考察培训和安装调试。项目投产后,年新增利税50万元以 下的部分,3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计征;消化创新产品按规定减免产品 税、增值税。省政府生产办会同省计经委、科委、经贸委制定重大引进技术和关键 设备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计划,组织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联合进行消化创新 和推广应用,并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十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县级农业部门要把大部分科技人 员分流出来兴办技术经济服务实体。乡、村两级也要健全服务机构。长期在乡级服 务组织工作的农民技术员,可聘为合同制职工。大力支持兴办各种形式的民办技术 经济服务组织,使之发展成为农村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服务力量。各类服务机构 和组织,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

  (十六)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民办集体技术经济服务组织兴办的技 术经济实体,创办初期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所得 税3年。

  (十七)改革科研计划管理。省科技三项费用的60%用于支持基础性研究、 科技攻关和重大的软科学研究;40%拨改贷,运用市场机制,择优支持开发性项 目。

  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财政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省科技三项费用 每年划拨5%左右的经费,择优资助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采用市场竞争机制。公开征集关键技术难题,面向科研单位、 高等院校和企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承担单位,通过技术合同组织实施。

  省科委利用省科技三项费用拨改贷部分建立河北省科技投资公司。

  拨改贷经费由省财政厅按计划专项划拨,收回的本息划入省科委开户银行,由 省科技投资公司管理使用。

  省计经委组织编制省重点工业性试验计划,开发的新产品享受省级新产品的优 惠政策。

  (十八)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基金,以拨改贷 形式由省财政厅按计划专项划拨,收回的本息划入省政府生产办开户银行,由省企 业投资公司管理使用。

  (十九)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建立河北省技术贸易信托公司,作为全省常设技 术市场,各地、市、县也要发展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经营机构,形成网络。开展技 术转让、技术中介、咨询服务、信托代理、难题招标、成果拍卖、新产品展销等业 务。技术市场成交的重大项目,可择优分别列入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生产建设计 划,给予资金支持。

  完善技术市场的法律实施和监督系统,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 会及办事机构,调解争议,仲裁纠纷。

  (二十)鼓励全民、集体、个体中介组织和个人参与技术交易活动,中介费议 价商定。新建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中介组织,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技术中介单位可 从中介费中提取25-40%奖给促成成交者;技术买方可从项目实施后年新增利 润中,一次性提取5%奖励购买技术的有功人员;使用本单位成果,可从项目实施 后年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奖励研究开发有功人员,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科技人员推销自己职务内的专利技术和成果,可提取中介费。企业开展“四技”活 动,年技术性收入在6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二十一)积极培育信息市场,发展信息产业。鼓励创办各种形式的信息服务 组织,形成全省性信息服务网络。采用现代化手段,同国内和国际联机,传递技术 经济信息。信息市场实行有偿服务,并享受技术市场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扩大开放,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技术

  (二十二)采取多种形式和优惠政策大力引进省外人才,其工资、报酬、福利 等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商定;所创经济效益,自见效年度起,可从新增利润中提取报 酬,方式和比例双方商定。

  辞职应聘来我省工作的,经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承认原有身份、学历 和工龄。

  (二十三)企事业单位从省外引进专业技术骨干和持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 的人才,其配偶及子女在农村的优先解决“农转非”,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和住房; 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聘任相应职务,可低职高聘。事业单位可超编进人; 需增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的由职改部门专项解决。

  调入我省急需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要给予优厚待遇,并由接收单位或政府发 给安家补助费。

  (二十四)加强同国外留学人员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更多的 留学人员来省工作。对取得学位回国来我省工作的,随即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所需指标由省职改部门专项解决;工龄按出国前的工龄、出国学习时间和新单位接 收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其专长;允许再次出 国,来去自由。

  各部门要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出国深造,加速培养学术带头人和技术 拔尖人才。

  (二十五)鼓励发展“三资”科研机构。“三资”科研机构享受国家和省“三资” 企业优惠政策。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到国外兴办科技实业,银行、外贸等有关 部门给予优先支持。赋予省科学器材公司技术进出口权,扩大技术进出口贸易。

  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二十六)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都要高度重视知识分子工 作,爱护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尊重他们的创造性劳动,充分发挥他们在振 兴河北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要积极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关心并解决他 们的医疗保健、住房、家属“农转非”、子女升学就业等实际困难。

  (二十七)对在我省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引进 消化吸收创新中取得重大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省内外有功人员,经评审批准, 给予重奖:

  工业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投入产出比、资金利税率达到省内同 行业先进水平,年新增利税300-500万元、100-300万元的,可由受 益单位按项目投产3年中最高年度利润计算,从新增税后利润中一次性分别提取5 %-4%,奖励直接参与该项目的科技人员。

  对全省农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农业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 益的,根据新增收益情况,一次性奖励主研人员和推广人员。建立农业科技奖励基 金,基金从省、地、市农业发展基金中划拨,具体划拨办法由省财政和农业部门制 定。

  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投入产出比、资金利税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 进水平,年新增利税500万元以上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授予“科 技兴冀省长特别奖”,对首席人员同时授予省劳模称号,工业项目可由受益单位按项 目投产3年中最高年度利润计算,从新增税后利润中一次性提取6%,奖励直接参 加该项目的科技人员。

  上述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二十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人均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 销售利税率达到20%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财税部门批准,可按两年平均新 增利润提取3-5%,奖励有功人员,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二十九)提高省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奖金数额。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 元,三等奖5000元,四等奖2000元。

  地、市、县设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厅局设科技进步奖(含星火奖)。

  (三十)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为河北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授予省长特别荣誉奖。

  (三十一)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不受岗位数额和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限制。企业和经费自立的事业单位,可根据 工作需要自主聘任,未被聘任的,保留任职资格。鼓励人才竞争,特别优秀的可破 格晋升。

  (三十二)放开评定民办科技机构,乡镇企业和农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在职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评定工作由科委归口管理,单位自主聘任。

  (三十三)从企事业单位选派担任科技副市长、副县(市)长、副乡(镇)长 的科技人员,由当地职改部门组织申报,经相应评委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十四)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分流到技 术经济实体工作的,可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单位自主聘任。

  (三十五)对在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以考核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为主,不强调论文和成果奖,按有关规定免 试外语。

  (三十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国家级科技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 科技二等奖以上的科技人员,按贡献大小,退休费增加本人标准工资的5-15%。

  五、增加投入,积极为科技进步创造条件

  (三十七)省级科技三项费用,要以高于省级正常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逐年增 加。地、市、县要把科技三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一般应不低于财政支出的1%, 并逐年增加。

  省计经委、财政厅、科委要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建设所需资金。科研 单位、高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实验室成果的中试工作。

  (三十八)各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逐年增加科技信贷投入,人民银行 要加强协调平衡和监督考核。省财政每年从新增科技三项费用和专项资金中划拨一 定数额的经费,用于科技贷款贴息。

  (三十九)企业要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技术开发基金,一般企业1%,技术先进 型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3%。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任务重、经济效益好、有 消化能力的企业,经批准还可增提。

  (四十)各级要从支农资金中调剂出部分经费,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 管理,用于农业科技开发和推广。

  (四十一)采用发行债券、股票等形式,开拓民间集资渠道,大力争取国外贷 款和赠款,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资支持研究开发,其赠款免征 所得税。

  (四十二)对科技人员在改革开放中因某些法律、政策界线不清发生的问题或 某些失误,要采取慎重的态度,妥善处理。处理不当的,要坚决纠正。办理涉及专 业技术、知识产权的案件,要注意征求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破坏科研工作,侵 害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打击迫害、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科技人员的,要 依法追究。组织、人事、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新闻媒介要为受压制、 受诬陷、受迫害的科技人员伸张正义。

  (四十三)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科技意识,认真贯彻“科技兴冀”战略,真正 把科技进步工作放在促进经济发展的首要位置。把完成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 引进、技术推广、增加科技投入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 检查考核。

  (四十四)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本 规定,并制定实施办法,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四十五)发展社会科学是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社会科学工作者在促进经济 和社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和支持社会科学研究,积极 应用推广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充分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在振兴河北经济中的作用。 具体政策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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