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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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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03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8-04

  【生效日期】2000-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清理整顿小玻璃厂、

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

(2000年8月4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以及冀政办函〔1999〕37号文件要求,依照国家经贸委印发《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查验收程序

  清理整顿工作检查验收,实行由市、县(市、区)自下而上逐级申请、逐级验收的办法,由各级政府(或者设立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各市清理整顿小玻璃厂、水泥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出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检查验收计划,并报省清理整顿办公室(省经贸委)。

 二、申请检查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49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生产线)全部按期取缔、关闭或淘汰。

  (二)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上对取缔、关闭和淘汰生产企业(或生产线)进行了公告或以其它方式通知了应清理整顿的对象(企业)。

  (三)主管部门对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检查验收合格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清理整顿检查验收报告。

  (四)有巩固清理整顿成果的具体措施,并得以实施。

 三、检查验收标准

  (一)取缔的标准

  1.注销了法人资格。

  2.生产设备(包括窑、磨等主机设备)已拆除。

  (二)关闭的标准

  1.有关管理部门已分别收回或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2.生产设备(包括窑、磨等主机设备)已拆除。

  3.改(扩)建为水泥粉磨站的水泥厂必须符合建材规划发〔1999〕218号文件的规定,转产其它建材产品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三)淘汰生产线的标准

  凡有淘汰生产线的企业,其应淘汰生产线(包括窑、磨等主机设备)已经拆除。

  (四)以上(一)、(二)、(三)项未出现出售、租赁、转让、重建和扩建(扩径)改造负责。

 四、检查验收方法

  (一)全省清理整顿检查验收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环境保护、乡镇企业管理、电力、金融、建设和建材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清理整顿检查验收工作组,开展对各市的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省对市清理整顿范围内的企业的抽检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市对县(市、区)的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县级要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应取缔、关闭和淘汰(生产线)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二)各级政府(或同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在完成检查验收任务后,要向上级政府(或其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写出总结报告。

  (三)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三个月内完成整改,申请重新复查验收,对于再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检查验收合格的由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在河北经济日报予以公告,并颁发验收合格证书。对清理整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五、各市可以自行安排本地的检查验收进度,但必须于2000年8月底前对九九年度清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2001年2月底前将整个清理工作的检查验收报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在接到各市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对该市进行检查验收。

 六、本细则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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