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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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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廊坊市和安次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发布单位】80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11-24

  【生效日期】1988-1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

廊坊市和安次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廊坊地区和廊坊市,新组建廊坊市(地级),设立廊坊市安次区。据此,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一、新建廊坊市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确定为375名,由廊坊市所辖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要及时召开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设立廊坊市安次区后,原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在征得原选区选民同意后,作为安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及时召开安次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或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行终止。其所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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