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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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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发布文号】石政发〔2004〕50号

  【发布日期】2004-07-24

  【生效日期】2004-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通知

(石政发〔200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和公布问题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清理审查,我市共认定行政许可项目662项,其中有法律法规依据的356项,等待上级认定的252项,通过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54项。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向社会公布。

  

  (一)对于我市地方性法规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市的政府规章和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三)今后,国务院、省政府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布后,由市审改办做好上下衔接,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许可项目执行,不再以本级政府名义另行发布。

  (四)对公布保留的许可项目,市政府规章中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修改;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制定部门进行修改。

  二、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布问题

  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布要与许可项目一并公布。今后,我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布经市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在公布许可项目时一并公布。

  三、关于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问题

  (一)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取消的,与之对应的行政许可收费一律取消。

  

  (二)行政许可项目确定保留的,与之对应的行政许可收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收费的,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此项工作由市审改办牵头,市财政、物价部门具体负责,清理结果经市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同时,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经费进行测算,并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关于机构职能和编制调整问题

  由市编办会同市审改办、法制办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对所涉及机构职能和编制的调整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为避免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出现行政管理的“垄断”或“真空”。由市审改办牵头,组织市法制办、财政局、物价局、编办等有关部门,拟定检查方案,组织专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措施,尽快整改。

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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