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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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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人武系统大力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决定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5-30

  【生效日期】1993-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人武系统大力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决定

(1993年5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军区发布)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各级人武部门、广大民 兵和预备役在建设经济强省中的作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决定在全省人武系 统大力开展以劳养武活动。

  一、提高对以劳养武活动的认识

  以劳养武是劳武结合光荣传统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是组织发动人武部门 和广大民兵经济建设服务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有效途径。开展 以劳养武活动的根本是发展经济,为社会创造财富,减轻政府和群众的负担,增强 人武工作后劲,加强国防后方的建设。各级政府和人武部门,要站在经济建设和国 防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以劳养武活动的重大意义,作为搞好经济建 设和人武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以党的十四大、全国八届人大和 军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抢抓机遇,真抓实干,推 动以劳养武活动深入发展,创造更大的经济、军事和社会效益。要坚持统筹规划, 分类指导,滚动发展的原则,引导以劳养武企业面向市场,参与竞争,以优质求生 存,以高效求发展,逐步扩大以劳养武活动的普及面和辐射面,使之成为我省发展 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实行扶持以劳养武企业发展的政策

  以劳养武企业是由各级人武部门主办,从业人员以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复退军 人为主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人武工作,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根据其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和分配形式,以劳养武企业可属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 有制企业。为鼓励以劳养武企业的发展,现有的以劳养武企业可参照执行军办企业 的优惠政策;对新办以劳养武企业,可以给予相当于福利企业的政策优惠。

  兴办以劳养武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的规定,计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立项,优先办理手续,及 时核发营业执照。贫困地区兴办的以劳养武企业,注册资金一时达不到法定最低限 额的,允许其他法人担保,限期补足。新上项目资金确有困难的,金融部门应积极 给予支持。经济计划和财政部门对以劳养武企业也应优先给予支持。

  以劳养武企业可采取独资、承包、租赁、联营等多种经营形式,享受《企业法》 赋予的权力,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 纳税,按劳分配的经营原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 随意平调、侵占、挪用以劳养武企业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扰以劳养武企业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以劳养武企业的性质。

  三、走因地制宜、多业并举的路子

  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要根据各地的经济条件和人武部门的承受能力,适应市场 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实行城乡结合,办实体与参与经贸活动结合, 一二三产业并举。要依托民兵训练基地办实体,兴办有一定规模的工厂,搞好种植 业和养殖业,举办各种专业技术培训班,充分发挥基地的综合效益。地方工业和乡 镇企业发达的地区,要依靠科技进步,努力发展外向型、高档次、高效益的企业。 贫困或经济薄弱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优势,大搞多种 经营和劳务输出,兴办投入少、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为脱贫致富、振兴经济做 贡献。要把成建制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重点工程和大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 为以劳养武的一种形式,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在重点工程建设中的突击队作 用。城市民兵的养武活动,要立足本职岗位,围绕搞活企业,开办修旧利废、科技 攻关、业余承包、临时加工业务项目。有条件的也可兴办第三产业。农村民兵连队 要开展以承包荒山荒地、植树造林、兴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所 上以劳养武项目,要搞好市场调查和科学论证,把握资金来源、产供销渠道等关键 环节,防止盲目上马。要在全省逐步形成县、乡、村三级以劳养武网络体系,走出 一条具有本地特色、形式多样、经济效益高的新路子。

  四、坚持以劳养武的正确方向

  开展以劳养武,要坚持生产力和战斗力标准,劳武结合,以劳促武。以劳养武 企业要注重经济效益,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结构调整,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 争能力。

  以劳养武企业的收益,除增加企业公积金、公益金和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其余 利润要作为人武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民兵、预备役建设,发挥“养武”的功能, 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以劳养武收入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补助民兵军事训练、民兵训 练基地配套建设、武器库维修、补助基地和仓库人员工资、人武部正规化建设和民 兵基层建设等,最大限度地减轻群众负担。具体办法由省军区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 定。

  要把开展以劳养武活动与加强民兵基层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规模较大的以劳养 武企业,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基干民兵,从业人员要优先招收退伍军人和民兵,建立 健全民兵组织和各项活动制度,完成军事机关赋予的各项任务。要努力把以劳养武 企业办成振兴当地经济的骨干守法经营的模范,民兵、预备役工作的示范点。

  以劳养武企业要始终坚持“养武”的宗旨。对拒不承担民兵工作任务、不提供 人武工作经费的以劳养武企业,县(市、区)人武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 政策待遇。

  五、加强对以劳养武活动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以劳养武纳入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统一领导。要分工一名领 导抓,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以劳养武活动,帮 助以劳养武企业上项目,选人才,提供信息,沟通产供销渠道。省军区成立以劳养 武办公室(设在政治部联络处),明确一名领导同志主抓,负责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 各军分区、警备区要加强以劳养武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展规划,搞 好协调服务。各县(市、区)人武部是以劳养武活动的主管部门,要主动为地方党 委、政府当好参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以劳养武活动的组织、指导服务和管理工 作。要摆正开展以劳养武活动与民兵工作的关系,保证用主要精力做好民兵预备役 工作。为加强具体指导,县(市、区)人武部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由一名副部 长具体负责,增设以劳养武生产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以劳养武企业的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人武干部、专武干部不得在以劳养武企业中入 股分红和从利润中分成,不准以权谋私,不得私分或搞变相福利。要建立健全有效 的以劳养武企业奖惩机制,实行绩酬挂钩,对综合效益显著的企业和组织以劳养武 活动成绩突出的,特别是在减轻群众负担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 奖励。

  本决定精神亦适用于预备役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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