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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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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水资源费、河道采 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5-30

  【生效日期】1995-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关于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5年5月30日河北省财政厅、水利厅发布)

  为加强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1995]冀财预字第47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由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自1995年1月1日起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采砂单位及个人按月(季)计量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现场征收。可以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当地银行采用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办理。具体的收费形式由各市、地自行研究确定。

  三、各级水利部门必须在银行开设收入专户,用于办理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纳和汇解,不得办理其他各项支出业务。

  四、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级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县(市、区)级留85%,上交市(地)水利部门10%,上交省水利部门5%,省、市(地)、县(市、区)水利部门在取得收入后三日内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收费票据》,缴库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缴列预算收入科目330款“行政性收费收入”第16项级科目“水利部门收费收入”。

  五、各级水利部门要向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收支要接受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业务工作要受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领导。

  六、财政部门拨付征收单位的征管费用补助支出,征收单位必须按以下范围使用:

  1.水资源费征收单位补助支出的使用范围:

  (一)有关水政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保护和科研工作;

  (二)工农业节水措施和开发新水源的补助;

  (三)城乡供水水源规划与供水工程建设的补助;

  (四)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业务、宣传、教育、技术培训以及表彰奖励水政水资源管理与节约用水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弥补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业务经费不足;

  (六)有关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其他费用。

  2.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单位补助支出的使用范围、开支范围:

  (一)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维修费;

  (二)采砂河段的勘测、规划、设计、宣传及资料印刷;

  (三)表彰河道采砂管理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经验交流;

  (四)有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其他费用。

  七、各级水利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每季终了后三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填报会计报表,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季报和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时抄报上一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以上规定,请与《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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