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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2001-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公告
为保证优待安置政策的落实,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和省政府冀政 [2000]35号文件规定,今年冬季征兵,继续按照省征兵命令规定的征集比例,
对被批准入伍的非农业户口青年,由当地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由省政 府统一印制的《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凭证享受优待和安置政
策。被批准入伍的非农业户口青年,需持《入伍通知书》于入伍前到当地政府复员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领取“优待安置证”。凡占用农村户口青年入伍指标或非户口
所在地入伍的,不发给“优待安置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服役期间一律不 予以优待,退伍后政府不予安排工作,不享受城镇安置的一切待遇。另外,凡1999
年底入伍的退役士兵,档案中没有省征兵办公室和省安置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非农 业户口入伍青年征兵退伍安置登记表》的,一律不纳入城镇安置范围。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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