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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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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环京津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198659号

  【发布日期】1986-06-09

  【生效日期】1986-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环京津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冀政198659号)

  为了促进我省环京津地区与北京、天津及全国各地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使之尽 快成为我省的一个经济发达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 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引进技术和人才

  1、外省市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技术入股形式,同我省环京津地区企业建立 生产科研联合体,利润和产品的分成从优。建立中间试验基地的,在场地、信贷和 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

  2、外省、市科技和经济管理人员,到我省环京津地区进行技术攻关、咨询服 务、培训人才或被聘兼任职务的,均给予生活补贴,并按协议给其所在单位一定酬 金。离、退休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到企业长期帮助工作的,除给予报酬外,在家属 农转非,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优先照顾。家属在外地的京津科技和管理人员来我 省帮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其家属可迁入当地落户。从外省、市调入的在职科技 人员和技术工人,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商定。其人事关系保留在 县劳动人事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并从用人单位提取一定数量的保险基金,以保证 退休后享受国家职工的退休待遇

  3、对以上各类人员,凡做出贡献者,一律给予奖励。对攻克技术难关者,研 制出填补省内空白又适销对路的新产品者,使产品质量升级而达到省优以上者,使 亏损企业实现扭亏增盈者等,给予重奖和授予荣誉称号。

  二、信贷和资金筹措

  4、外省、市来我省环京津地区独资或合资兴办工业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联 合体,银行要在开户、结算等方面提供方便,并优先安排贷款。联合兴办产品适销 对路、经济效益高、资金周转快的企业,为支持横向经济联合而增加物资供应的物 资部门,自有流动资金不足部分,银行可在一定期限内发放特种贷款。

  5、外省、市扩散到我省环京津地区生产的省以上优质名牌产品、适销对路的 新产品,资金有困难的,银行在贷款上给予支持,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有余力的, 可在一定时期内办理贴息贷款。

  6、城乡信用合作社可按政策规定,开办设备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租 赁、委托和代理业务,支持同外省、市的经济联合。

  7、银行要支持和帮助联合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开办商业票据承兑贴现,扩 大同城结算等业务,解决企业资金不足,加速资金周转。

  8、各专业银行之间要发展横向资金融通,建立资金调剂制度,进行信贷资金 的临时拆借。较大项目可组织“银团”贷款,解决所需资金。

  三、税收减免政策

  9、实行统一核算的联合企业,内部互相提供的产品不征产品税。不实行统一 核算的松散的联合企业,内部以低于出厂价格互相提供的零部件和配套产品,免征 产品税;委托其它企业加工的零部件,凡收回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产品税 或增值税。

  10、外省、市同我省环京津地区的联合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省以上优质名牌 产品和紧俏的民用微利产品,除中央规定的高税产品外,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产 品税或增值税两年。

  11、外省、市在我省环京津地区独资、合资兴办或联合改造的工业企业,经 税务部门批准,可税前还贷或在一至两年内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12、在遵守国家税务政策,保证完成财政上交任务的前提下,环京津地区的 联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乡镇企业由县税务部门审批,县属企业除大中型国 营企业外由地、市税务部门审批,地、市以上所属企业由省税务部门审批。

  四、计划、物资和价格

  13、外省、市在我省环京津地区独资或合资兴办企业,所在地要在场地、劳 力、能源、交通、原材料供应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方便。

  14、联合企业内部,列入计划的基建、技改和物资供应的指标,可以相互划 转。联合企业生产省以上优质名牌产品、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计划 和物资部门要优先列入生产和物资供应计划。

  15、外省、市以补偿贸易的形式来我省环京津地区投资办企业,在补偿物资 的价格和数量上给予优惠。合同期满后,如对方仍需该项物资,应继续优先照顾。

  16、提倡同京津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挂钩,销售农副产品和乡镇企 业产品,价格由双方商定。对于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储运设施的建设,在资金、基 建、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17、鼓励农民进京津兴办第三产业和劳务输出。农民建筑队进各大中城市承 包建设工程,省、地、市乡镇企业局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给予协助,搞好技术服 务。

  五、项目和用地审批

  18、中直和外省、市来我省环京津地区独资或合资兴办企业,凡资金、能源、 原材料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平衡的,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报当地主管部门登记后 即可安排建设。有污染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19、外省、市来我省环京津地区独资或合资兴办企业,在选址定点和占地上 优先安排,及时办理征地手续。占地五亩以内由县审批,二十亩以内由地、市审批。 非耕地可适当放宽审批权限。

  20、放宽国务院各部委和外省、市所属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迁入我省 环京津地区的审批权限,五十人以下的单位由地、市审批,五十人以上的单位由省 审批。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落户等手续。

  六、附则

  21、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环京津地区各地、市可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其它各地、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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