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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冀政函[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03-16
【生效日期】2001-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通知
(冀政函[2001]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提高土地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加大耕地保护力度,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将部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委托给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审批的范围
在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委托土地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不在委托审批之列。
接受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批次批准转用的农用地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超过5公顷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委托审批的程序
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涉及耕地转用的,同时拟定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区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转用的,由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涉及耕地转用的,同时拟定补充耕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开始10日内,将前一个季度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情况和补充耕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严格把关,认真审批
接受委托的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农用地转用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违反法律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人民政府将收回委托的审批权限。占用耕地要实行先补后占,以保持耕地的占补平衡。对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要注意与治理“空心村”相结合,防止村庄盲目外延。乡镇企业用地要注意向小城镇集中,促进小城镇的发展。涉及土地征用的,征地方案要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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