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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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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 项规定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198430号

  【发布日期】1984-03-06

  【生效日期】1984-03-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几项规定

(冀政198430号)

  一、供销社的性质

  供销社是农村商业的主体,城乡商品交流的重要渠道,具有“一身二任”的特 点,既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又承担国家委托的商品购销任务,是一个独立的 合作企业体系。根据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要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 有的合作商业。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人事、劳动工资、基本建设、 计划、财务、物价等各项制度,按合作企业性质进行改革。

  二、基本任务和经营原则

  供销社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开展供销业务和各项服务活 动,支持和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完成国家委托的购销任务。积极扶持农村专 业户、重点户,组织和推动农村多形式、多层次的经济联合,开展供销、加工、储 藏、运输、技术、信息和资金等服务,同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成为国家和农 民经济联系的纽带及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中心。

  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不受行业限制。农民需要什么,供销社就办什么。 对农民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供销社要多渠道采购供应;对农民要销售的农副产 品,供销社要积极收购、帮助推销。对国营商业和其他部门经营的商品,包括生猪、 鲜蛋、中药材、议价粮油、民用建材、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等,供销社可代购、代销, 也可经销或自营。凡农村需要的工业品,供销社都可以零售或经营批发。

  对花色品种挑选性强的日用工业品和季节性强、质量变化快的鲜活商品,允许 供销社在价格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在保持品种价格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可按照 产品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实行一定幅度的浮动价和合理的季节差价、质量差价。

  三、机构设置

  供销社经营机构的设置,要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群众、经济核算的原则。基层 供销社可以按乡或集镇设置。根据农村商品生产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可以跨乡、跨 区、跨县组建各种专业性的合作社。代销社要积极参与各种经济联合,但要保持供 销社的独立性,不能搞平调。

  基层社原有的分销店、双代店,要扩大服务职能。可以分销店为依托建立小区 域的供销分社,以双代店为依托建立村供销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

  县联社要真正办成基层社的经济联合实体,成为企业性的联合服务组织。凡基 层社能办的业务,要依靠基层社去办;大宗业务可实行县、基社联营,组织联购分 销或分购联销。要采取多种形式集资,兴办加工、储藏等服务设施,提供市场信息, 组织技术研究,兴办职工学校,使县联社逐步成为综合服务中心和职工教育培训中 心。县联社的各公司要办成县和基层社的联营企业,按大类商品建立专业化公司。

  四、坚持群众办社和民主管理

  供销社要积极扩大农民入股,数额不受限制。要发动农民集资兴办各项企事业, 实行单独核算,盈利按股分成,亏损按股分担。在商品供应上,对社员要实行适当 的优惠

  农民社员是供销社的主人,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供销社的 一切重大活动和决策,包括社章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订,组织机构的设置和 调整,领导干部的任免,购销、财务、基建等年度计划,都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讨 论决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它的监督检查机构,必须充分发 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五、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

  各级供销社的领导干部实行选举制。要给农民社员以真正的选举权和罢免权。 供销社的合同工和农民社员符合条件的均可选进领导班子。

  供销社的职工实行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招聘制。招收职工,要经过考试, 择优录用,签订合同,向劳动部门备案。表现好的长期使用,不好的可以辞退。根 据业务经营情况,可临时雇用日工、月工和季节工。供销社原有的干部和正式职工 的待遇不变,对表现不好的可减发奖金、工资或做其它处理。对原有的合同工要进 行考试,合格的继续留用,不合格的予以辞退。任何部门不得向供销社随意抽调和 硬性安排人员。原来“混岗”的职工可不再分岗。

  供销社职工的劳动报酬要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步升降,要真正体现按劳 分配。根据不同行业和工种,可以实行浮动工资和计件工资,可实行职务津贴和技 术人员、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制度,也可以实行浮动升级制度。要继续推行和完善 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结合。

  合同工与固定工同工同酬,按同等条件升级和退职退休。各级供销社都要建立 职工劳动保护和保险金制度。

  六、财务管理

  各级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供销社的收益,按国家八级超额累进税 规定纳税,税后利润不再上交财政,发生亏损由自有资金弥补。属于政策性亏损, 由国家财政补贴。供销社的自有资金(包括社员股金,联营资金,公积金和各项专 用资金)均由供销社自行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挪用和平调。

  供销社享受国家对城镇和农村集体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和待遇。借用银行贷款, 按规定付息。属于国家委托经营,需要季节储备的大宗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 贷款利息应适当从低。

  国家委托供销社承担的商品购销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统筹安排。供销 社自筹基建项目,由供销社自行安排。

  供销社的税后留利要设立必要的基金,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建设基金,社员分 红基金,扶持生产基金,公益金,调剂基金等。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除省统一规 定的项目外,均由各级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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