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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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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办字[2001]67号

  【发布日期】2001-06-02

  【生效日期】2001-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办字[2001]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在我省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5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于今年6月至8月开展全省《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是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各部门的统计机构等;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三是民间统计调查组织。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两办通知”的情况,重点是落实“两办通知”和《领导干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八条规定》(冀纪字〔1999〕34号)的具体情况;

  (二)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重点检查1999年和2000年发生的下列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特别是违反统计制度和工作程序编造统计数据的;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职权,干扰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的;不具备法定资格或未依法报经审批,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三)统计基础工作。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设立了统计机构,是否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四)统计调查管理工作。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处未经法定审批、备案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违法行为。

  三、检查步骤

  本次检查从6月份开始,到8月份结束。分为宣传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与自查阶段(6月份)。要把宣传动员与统计普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集中学习、举办讲座、函授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和“两办通知”,深刻认识开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大检查工作,揭发、检举各种统计违法问题。各级统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群众举报,认真作好查处和答复工作。同时,各地要切实搞好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100%,不得留有死角。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大检查的要求,对本单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查摆,及时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自查报告,经单位领导人签字后报当地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

  (二)重点抽查阶段(7月份)。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重点抽查方案,按照10%左右的比例确定重点抽查单位。要采取层级检查、异地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集中力量检查那些群众反映强烈、一贯不重视统计工作、自查不认真的地区、行业和单位,特别要针对GDP增长速度、规模以下工业总产值及增长速度、工业企业实现利润、第三产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农林牧渔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村出生人口等指标进行重点检查。对有重大统计违法线索的单位,省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将直接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各市、县在抽查中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本地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省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大检查领导小组将于7月份赴部分市、县进行督导检查。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8月份)。对在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查出并认真纠正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违纪违法情节较重的,可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凡在重点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大检查总结工作,8月底前书面报省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大检查顺利进行,成立河北省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各乡镇和各企事业单位要设专门机构或专人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检查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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