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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办字[2002]17号
【发布日期】2002-02-26
【生效日期】2002-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河北政报》
更名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的函
(办字[2002]17号)
省新闻出版局:
《河北政报》创刊于1949年8月,是河北省人民政府政刊,是我省政府系统唯一的以传达政令为主的省级刊物,其办刊宗旨为:传达政令、指导工作、宣传政策、服务基层。长期以来,《河北政报》集中准确地刊登国家及我省发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公开发布的重要文件,在全省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2001年12月10日,全国政府法制办主任会议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应当设立政府公报”。《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省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文刊登。《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目前,全国一些省份也已将政报改成了公报。鉴此,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拟将《河北政报》更名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并采用A4纸型。
请予批准。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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