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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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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治理整顿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乱收费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办字[2002]78号

  【发布日期】2002-09-23

  【生效日期】2002-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治理整顿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乱收费问题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2]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治理整顿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乱收费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治理整顿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乱收费问题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前不久,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第1456期和《河北人民广播电台内参》第25期先后披露了我省部分市、县违反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巧立名目,向已经上岗或待就业师范类毕业生收取各种费用的问题,引起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有关部门对此问题进行了认真查处。为了严肃纪律,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和治理整顿。

  一、坚决制止和纠正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乱收费现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关系到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毕业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为人民群众所普遍关注。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制止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乱收费现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以“自主择业保证金”、“捐资助教款”、“任教押金”等名义向毕业生乱收费。

  二、对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查。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于今年10月15日前,对所辖县(市、区)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存在违章收费的,要查清原因,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限期退还。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得因退还违章收费而影响已安置毕业生的上岗及其待遇,不得以清查收费为由,停止对毕业生的有关录用和接收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在此次清查中,对主动查找问题并进行妥善处理的,不再追究责任;对隐瞒事实不予纠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各设区市政府于10月底前将清查及纠正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四、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各市、县出台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要以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为依据,既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必要的完善和细化,又不得与国家和省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相悖。要合理利用毕业生资源,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正确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努力实现充分就业,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科教兴冀战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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