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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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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 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

  【发布单位】80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6-28

  【生效日期】1994-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8日公布施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营业性

歌舞娱乐场所有了很大的发展,对活跃社会文化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

一些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方向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有的

甚至用不健康的活动方式招徕顾客,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为了加强对营业性

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特作如下决定: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一切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

会和其他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

健康有益的方针,坚持守法经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严格审批。不得批准在重要国家机关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银行贷款建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批准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开办或者直接、间接参与经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加强管理,将其列为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和反腐败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出现问题处理不力的,必须追究主办单

位、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专职文化市场稽查队伍,也可以建立群众性监督组

织。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得用公

款到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性消费。

 五、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对高档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

所有者和经营者征收特种娱乐附加费,用于扶持群众性文化事业建设。

 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对营业性歌舞

娱乐场所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

高他们的政治素质、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

 七、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

理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由河北省文化厅统一印制的娱乐类《河北省文化市场经营

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领由河北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歌舞厅安全合格

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营业执照后

方可开业。

 八、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舞池面积、灯光亮度、音响强度、安全设施以及

营业时间等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各种经营收费项目应当严格

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并明码标价。

 九、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禁止设置封闭式包厢。

 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禁止搞色情活动;不准雇佣舞伴;不准进行有辱人

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表演;不准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饮料;不准接待未成年

人;不准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

品者和酗酒者入场。

 十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理必须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十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内播放、演奏或者演唱的曲目应当健康向上,使

用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家批准发行的正式出版物。

 十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

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十四、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决定,为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十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

缴或者吊销《河北省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河北省歌舞厅安全合格证》、营

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被吊销《河北省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河北省

歌舞厅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重新申办。

 十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对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积极配合,不

得阻挠和刁难。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八、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应当严守法纪,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按照规定出

示有关证件。对以权谋私或者执法犯法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

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

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二十、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决定制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管理办法。

 二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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