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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办字[2001]74号
【发布日期】2001-06-20
【生效日期】2001-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公众活动场所严格限制灌充施放氢气球的通知
(办字[2001]7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各地在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销会、体育竞赛、文艺演出和开业庆典等大型公众活动中,越来越多地利用氢气球悬挂标语,进行广告宣传。氢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一些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承揽气球广告业务,在用氢气灌充、施放气球过程中,极易造成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倡使用氦气球。氦气是一种比重轻、化学性质稳定的惰性气体,在灌充和施放氦气球过程中,不会造成火灾和爆炸事故。今后各设区城市在公众活动场所,一律使用氦气球,严禁灌充、施放氢气球。其他如需使用氢气球,举办单位应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氢气球灌充、施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对氢气球灌充、施放工作的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凡从事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的单位,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气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其安全设施和技术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由气象主管部门发放《资格证》,方可从事该项工作。从事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由气象主管部门发放《上岗证》,持证上岗。
三、灌充、施放民用氢气球现场应空旷,远离人群,无可燃物、无明火,并设置明显禁火标志;上空无高压、低压及通信线路。严禁手持氢气球。民用氢气球放气一般在傍晚进行,应远离人群,严禁火源,并有安全员专门维护现场。氢气排尽后将球皮折叠装包。严禁氢气球收回后不放气搁置。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出现火情,应立即关闭氢气瓶阀门,转移气瓶,疏散人群,组织力量迅速灭火,及时报警,并要视造成后果情况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气象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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