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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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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引滦工程管理局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办字[2003]35号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2003-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引滦工程管理局管理体制的通知

(办字[2003]35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曹妃甸工业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调整省引滦工程管理局的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省水利厅管理的省引滦工程管理局全体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职工)、引水管理职能和引水工程资产及债权债务下放唐山市管理,唐山市要按照有关政策做好下放工程管理单位的改革工作。

  二、为加强滦河流域水行政管理工作,组建河北省滦河河务管理局。受省水利厅委托,省滦河河务管理局负责滦河、蓟运河流域的有关水行政职责。省滦河河务管理局的组建工作由省编委办商省水利厅提出具体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新组建的省滦河河务管理局所需人员,尽量从原省引滦工程管理局人员中选调。

  三、水利部返还我省的大黑汀水库发电利润,全部交新组建的省滦河河务管理局,主要用于流域水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省引滦工程管理局的办公资产划给新组建的省滦河河务管理局使用。

  四、省水利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等部门要成立移交工作小组,唐山市政府要成立接收工作小组,共同负责做好省引滦工程管理局的交接工作。唐山市政府和省水利厅要从大局出发,做好省引滦工程管理局人员安置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安排好职工工作和生活,处理好他们的政治及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确保稳定。省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助唐山市、省水利厅做好省引滦工程管理局体制改革和省滦河河务管理局的组建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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