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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8-22
【生效日期】1996-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告
(1996年8月22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广大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均属违法行 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 犯罪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跨省(区、市)运输进口卷烟(含铁路、公路、民航等,下同),必须挂有 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省内运输,必须持有“河北省烟草专卖
局省外准调专用章”合同和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或调 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省内运输,必须持有市级
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 运或者自运卷烟的,一律视为违法运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
门依法查处。
三、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卷烟批 发交易场所,均属非法市场。各级政府要组织烟草专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执
法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1994〕195号文件的规定, 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全部予以取缔。
四、经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不 得再销售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限定品牌以外的外省卷烟。违者,视情节予以收
购或没收。
五、未经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卷烟批发业 务,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原核发的非烟草系统的烟草专卖委托批发许可证,自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营以零代批业务。
六、未经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国卷烟和 走私卷烟。违者,一经查出,全部没收。
为了调动广大群众和有关执法部门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的积极性,对检举揭发或 协助查处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理案件的执法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对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行使》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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