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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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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办函[2000]26号

  【发布日期】2000-09-29

  【生效日期】2000-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

试点地区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0〕26号2000年9月2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事项

作如下通知:

 一、调整合并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原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水产品、原木、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5个品目改在生产环节征收。

 二、合并、取消部分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园艺收入”税目中的苹果、梨与其他水果、于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取消果用瓜品目。

 三、调整以下农业特产品的税率。

  (一)牲畜产品。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调整为5%。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税率调整为10%。

  (二)园艺产品。包括水果、药材、花卉、经济林苗木、芦笋、蚕茧、其他园艺收入。花卉、芦笋、经济林苗木、蚕茧、其他园艺收入和合并后的水果类品目,税率调整为8%。药材税率仍为10%。

  (三)林木产品。包括原木、荆条和其他林木产品,税率调整为10%。

  (四)水产品。水产品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税率调整为 10%。

  (五)食用菌。包括银耳、黑木耳、香茹、蘑菇等食用菌产品,税率调整为8%。

  (六)贵重食品。包括海参、燕窝、鲍鱼、鱼翅、鱼唇和干贝,税率调整为10%。

  (七)烟叶产品。仍在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为20%。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按原规定征收的税款不予退税。

  本通知由财政厅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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