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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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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发布文号】石政办发(2004)75号

  【发布日期】2004-07-21

  【生效日期】2004-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抓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其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照省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今年起我市市内五区及矿区提高为:义务兵2��5万元;一、二期复员士官3万元;转业士官4万元。按照现行的经费开支渠道,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负担50%。各县(市)的补助标准,按照省的要求自行确定。 三、齐抓共管,全力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谋职业的思想。各级退伍安置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便利条件和提供好优质服务,及时督促检查各项优惠政策和待遇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全力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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