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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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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1995]18号

  【发布日期】1995-03-03

  【生效日期】1995-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

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冀政[1995]18号1995年3月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巩固我省治理公路“三乱”的成果,今后公安部门不再恢复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不再恢复设置征费稽查站。交通部门可以在经批准收费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恢复设置公路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和收费。

 二、经省政府批准保留和重新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其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布批准文件、工作范围,收费站还必须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公安机关因治安、刑侦工作和追缉肇事车辆的特殊需要,经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置临时性公安检查卡,每项任务完成后要立即撤除。其他部门查堵禁运物资、物品,必须经省政府批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时间设置临时站卡,不得擅自扩大检查项目和延长时间。上述各类临时性检查站卡没有行政管理职权,不准自行确定收费、罚款标准。

 四、交通警察在公路执勤的主要任务是巡逻指挥、疏导交通、纠正违章、清理违章占道、处理交通事故和一般治安案件,确保道路畅通。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纠正违章时必须向违章人说明其违章行为及处罚依据。罚款时必须出具处罚收据,执勤民警必须在收据上注明违章情节并签名。对罚款不开票或罚款数额与收据不符的以贪污行为论处。

 五、交通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要以源头管理为主,上路检查为辅。在同一条公路上、同一时间内,每个市地只允许一组征费稽查人员流动稽查。上路检查的征费稽查人员,必须持有省政府批准核发的行政执法检查证,对漏交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乱罚款、乱收费。

 六、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独资建设或经营管理高等级公路、桥梁、大型隧道,符合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省交通厅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提出方案并审查,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贷款(集资)还清后要立即停止收费。

 七、林业部门设置的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职责是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其工作人员必须是国家干部,上岗前要进行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执行任务。

 八、交通部门的收费站、林业部门的木材检查站以及公安、交通部门上路检查,其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省政府批准核发的收费证和检查证,在规定的区域、地点和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不得超越职责、任务范围和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收费和检查等任务。收费、罚款票据必须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罚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凡不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司乘人员有权拒绝接受处罚,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查处本地、本部门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确保全省道路安全畅通,加速全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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