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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办字[2003]40号
【发布日期】2003-05-22
【生效日期】2003-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石家庄分行更名为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的通知
(办字[2003]4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开发银行石家庄分行更名为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更名后,该行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负责国家开发银行在全省范围内的信贷及相关的存款、结算等业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变更该行户头,并按更名后的户头配发、报送文件,通知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国家开发银行为政策性银行,河北省分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在河北省唯一派出机构,直属总行领导和管理。贷款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地支持该行的工作,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银行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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