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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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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招 投 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办字[2002]102号

  【发布日期】2002-12-19

  【生效日期】2002-1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办字[2002]10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地和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所制定文件的有关内容与《招标投标法》不符或相悖,造成了招标投标秩序的混乱。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的原则。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前和实施后制定、目前正在执行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招标投标法》规定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应予修改或者明令废止。具体修改内容包括:超越制定权限,有行业或地方保护倾向,违法增设审批环节,有关发布招标公告媒介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资格审查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与评标专家的选择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标底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确定中标人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中标通知书的发送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签定合同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违反法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有关时限的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等。

  (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者修改,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地方性法规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问题,由该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三、清理的组织。这次清理工作由省计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负责,成立清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力量,认真清理。对于省政府各部门起草并印发的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由各部门起草并经省人大或省政府颁布的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于2003年1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计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计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所报文件组织审核,提出废止、修改或保留的意见,并于2003年2月底前上报省政府。

  各设区市的清理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结果于2003年2月底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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